新華網南京1月14日專電(記者顧燁)正在服刑的劉孟勝等4人近日在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法官陪同下,來到太湖邊放養魚苗。之前他們因非法捕撈用于凈化太湖水質的“生態魚”而被判處刑罰,此次放養魚苗是無錫將恢復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保護領域的首次嘗試。
劉孟勝、劉明全、汪秀林、劉孟平4人在2009年7月28日晚10時許,趁著天黑,帶著2條小木船和4條絲網等捕魚工具,悄悄來到無錫市太湖西側附近水域,沿湖面由南向北放置絲網進行非法捕魚,共捕撈“生態魚”——鰱魚
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為此指控這4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濱湖區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鑒于4名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均自愿認罪,悔罪表現較好,予以從輕處罰,以上述罪名判處劉孟勝、劉明全、汪秀林、劉孟平4人有期徒刑各6個月,其中劉孟平緩刑1年。
承辦法官介紹,以往碰到類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處被告人刑罰結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損失則因法律在立法方面的滯后而無法獲得補償。法院認為,犯罪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處罰后,法院也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的范圍內,要求其積極承擔責任,努力彌補已經造成的損害,以修復被犯罪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進行了這一嘗試,將恢復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領域,由4名被告人自愿購買魚苗,在案件審結后由法院組織,陪同4人將價值8000元的魚苗放養至無錫市太湖水域。
濱湖區農林局漁政管理人員陸仁俊、邵建明也在場協助放養魚苗,據他們介紹,這次放養的魚種主要是鳙魚和鰱魚。
2004年左右,無錫市政府開始禁止在太湖伸入無錫的內湖——蠡湖內捕魚,濱湖漁政管理站每年春季在蠡湖內放養上萬尾魚苗,用于凈化蠡湖水質,進行生態修復,改善水環境。這些魚的食物主要是藻類、腐殖質、淤泥等,又有“生態魚”“環保魚”“水下清道夫”的美稱,給蠡湖帶來水產養殖和水體保護的雙重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