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韶關市環保局接到群眾投訴,反映位于怡安大廈居住區A座三樓的某廣告有限公司,其廣告制作室在噴繪過程中產生惡臭,影響了小區居民。
調查
經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已核發《工商營業執照》,廣告公司沒有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沒有污染防治措施。環境執法人員要求公司安裝污染治理設施,補辦環保審批手續。盡管公司按照要求去做,處理后的廢氣仍在高空排放,惡臭依然存在,住在高層的住戶只能把煙道堵死。
處理
韶關市環保局對案件重新進行審核,參照了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五款“禁止在居民區內興辦產生惡臭、異味的修理業、加工業等服務企業”的規定,鑒于這家廣告公司已申領了《工商營業執照》,便致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調查核實后,依法對這家公司下達《責令限其辦理變更登記通知》。廣告公司終于還是遷出了怡安大廈居住區。
分析
筆者認為,對本案的調查處理,有3點值得注意:
1.不宜責令補辦環保審批手續。這家廣告制作公司沒有經過環保部門審批建設,并投入運營,顯然是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環保部門應責令其限期補辦環保報批手續。
但是,由于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中已明確規定禁止在居民區內興辦產生惡臭的企業。對此案的處理則不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因此,環保部門在查處沒有經過審批建設和投入運行的建設項目時,不能簡單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補辦環保審批手續,而是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行政規章再進行處理。
2.此案在查處的前期,由于執法人員沒有把握好項目是否能建在居民區內,要求建設單位投入污染治理,結果使建設單位既花了錢又沒能保住企業,群眾的信訪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
3.行政審批部門沒有嚴格依法審批。本案中的廣告制作公司屬于國家明確規定禁止在居民區內興辦的企業,但是審批部門仍然核發了行政許可證,已構成行政不當。如果本案中的企業提起行政訟訴,行政審批部門則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