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戚道孟
歷經兩屆人大、四次審議、兩次公開征求意見、長達25年的時間,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終于塵埃落定。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因加入了“對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對嚴重的違法行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在面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時要引咎辭職”等懲罰內容,修訂后環保法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這是一部好法,那么,該如何落實這部法律,我認為,應出臺實施細則,以便于各地執行。
環境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多層次的、立體的、全方位的。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應當為環境保護做些什么?我建議,檢察機關應當根據修訂后環保法的新規定,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既要積極履行職能查辦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案件,也要通過辦理案件發揮警示及教育作用。建議加強法制宣傳,引入環境公益訴訟,讓污染者承擔污染成本,還綠水青山于子孫后代。
(原標題:及時出臺環保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