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強監管體系建設。完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監測機構和隊伍建設,配置基本的輻射環境監測儀器及應急設備,逐步建立健全轄區輻射環境監管體系,提升核與輻射監管能力;二是加強規范監管機制。嚴格按照環保部核技術利用項目監督檢查大綱和程序進行監管,全面推進核技術管理體系,加強廢舊、閑置放射源的收貯及放射性廢物管理,加大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執法力度,確保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三是加強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組織修訂本地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輻射事故聯合演練,不斷提高有效應對核與輻射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水平;四是加強現場監督檢查機制,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涉源單位檢查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情況,督促企業強化監管;五是加強糾紛調處機制。建立調處機構,落實人員和責任,及時妥善處理輻射投訴和糾紛;六是加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積極配合市環保局等上級部門組織轄區輻射工作單位從業人員和輻射監管人員參加上崗培訓,掌握電磁輻射管理知識,嚴格從業人員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