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水華
明年1月1日起,隨著國內首部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政府規章《沈陽市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的正式實施,凡由遼寧省沈陽市環保部門認定的污染企業,必須定期向公眾公布本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等環境信息。否則,將由環保部門予以公布,并對責任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告知實情實現公眾有力監督
為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我國早在1989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第一次規定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2002年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對公眾參與環境規劃的編制、開發建設活動和環評做出了規定;2004年頒布的《行政許可法》,明確了公眾參與聽證制度以及實施程序。不過,以上法律規定只是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公眾真正有效地參與環境管理還存在許多困難,如缺乏具體行使權利的形式、程序和有關具體的法律規定,許多公眾參與的條款在執行中由于缺乏相應的細則而難以操作,公眾參與制度尚不能得到真正意義上的貫徹執行。
針對這一問題,沈陽市從2002年開始起草此《辦法》。在談到沈陽為何能率先出臺關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辦法時,沈陽市環保局局長李超說:“環境狀況沒有善意的謊言。由于公眾參與度不夠,一旦出現問題,公眾沒有心理準備,很容易造成恐慌。而我們制定的這個《辦法》就是要盡最大可能將我們的環境狀況如實地傳達給公眾,將實情告訴公眾,以實現公眾最有力的監督。”
李超對記者說,沈陽過去工業污染嚴重,遇到了各種環境問題。而沈陽市近年走過的創模歷程給了我們一個重要的啟示,環境的改善、污染的解決出現了一種自下而上的方式,可以說,真正推動這些問題解決的力量來自老百姓。沈陽市近年來環保工作的實踐也證明,有了公眾的關注、參與和監督,環境管理更為有的放矢,管理效果也更好。像沈陽市今年計劃拆除400根煙囪,為了增強拆除煙囪工程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沈陽市環保部門把此項工作搬到了網上,在圖示上定點標記,拆除1根就從圖片上刪除1根,煙囪拆除進程隨時在網上予以公布,接受市民的監督。
公眾擁有參與立法等多項權利
過去的環境法律、法規對公眾權利的規定多集中在環境污染產生后的救助中,公眾對環境污染的預防和過程參與的部分較少。而《辦法》除對已有的公眾權利加以明確,還明確規定公眾擁有以下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以法定方式參與環境立法;以法定方式參與環境政策的制訂和環境規劃的編制;以法定方式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獲得和使用環境公共信息;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受到環境污染損害時依法要求賠償;舉報環境保護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此外,還包括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辦法》明確,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獲取環境信息:以書面和口頭方式直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查詢;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網站查詢;通過環境信息刊物查詢。
以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一般都是以個人的名義參與,沒有一個統一的組織,這使公眾在行使權利時難以形成合力。《辦法》規定,市、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有公眾代表參加的環境咨詢委員會,廣泛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開展公眾評議環境保護工作,并聘請環境保護監督員,監督環境保護工作。
《辦法》規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制訂環境政策、編制環境保護規劃、開展地方環境立法中,除涉及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外,應當先期在新聞媒體公布草案或召開論證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采納其合理意見。
明確環境信息為公共信息
以往政府公布環境信息一直沒有法定的渠道和內容,公眾獲得環境信息難、信息獲得不及時的情況時有發生。《辦法》明確將環境信息定義為社會公共信息,除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商業秘密的信息外均須向公眾全面、及時公開。[page]
《辦法》規定應予公開或公布的環境信息包括: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政策、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各類環境標準及環境功能區劃;各類污染源企業排污狀況和污染治理情況;市、區、縣(市)行政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情況;排污費征收依據、標準和使用情況;行政處罰依據、標準、程序和執行情況;環境保護部門主要職責、辦事程序和服務承諾;重大環境治理、環保外資引進項目及其他環境信息。市、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向公眾發布一次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公報。對公眾直接提出獲取環境信息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要求后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對公眾健康和環境可能造成威脅的緊急情況下,《辦法》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迅速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公眾,發布一切能夠幫助公眾采取措施預防和減少損害的信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公開電話,受理公眾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以及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的建議。公眾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污染損害舉證方面予以支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保護信息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辦法》對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設定了強制性的規定。《辦法》要求,沈陽市環保部門要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的排污狀況、污染負荷和對環境影響程度確定污染企業,并定期在媒體上予以公布。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污染企業被要求定期向公眾公布本單位環境保護信息,其主要內容包括:污染物排放總量及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狀況;污染物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對策;污染治理計劃及年度實施情況;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情況。若污染企業未公布或者未按規定公布本單位環境保護信息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對責任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眾參與環評有章可循
《辦法》明確了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權利,要求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3日內,在本地新聞媒體或環境保護網站上公布該建設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擬選地址、項目性質、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
公眾可在建設項目信息公布后5日內,以電話、傳真、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負責審批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公眾的合理意見。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做出說明。
對在居民集中居住區域內興辦飲食娛樂服務業建設項目,《辦法》要求,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建設項目所在地社區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其他有效方式征求附近公眾意見,并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做出說明。在居民集中居住區域內建設飲食娛樂服務業建設項目未征求公眾意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擅自審批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在征求公眾意見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審批決定,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未公布建設項目信息或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擅自審批建設項目的,該審批行為無效,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