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12月8日訊 環保標志管理制度,是《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的重要內容,也是治理機動車排污的“利器”。山東將通過加貼綠色、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方法,對機動車排污進行管理。環保標志管理將全省推行
目前,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制度在全國很多地方都已經實行。草案提出,要對全省在用機動車實施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制度。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設區的市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條件,實施電子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對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實行智能化管理。“綠標”、“黃標”如何劃分?草案規定,如果在用機動車經環保檢驗達到排放標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達不到排放標準且不屬于強制淘汰的,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達不到排放標準且屬于強制淘汰的,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不得收取費用。
沒環保標志上路“后果嚴重”
草案提出,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在用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機動車定期審驗手續,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也將不予辦理機動車定期審驗合格手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檢查時,還將查驗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不得允許其上路行駛。
在用機動車如果違反規定,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上路行駛,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機動車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如果在用機動車未取得相應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進入排氣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區域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輛機動車處200元罰款。
偽造環保標志最高罰1000元
草案明確規定,禁止偽造、變造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禁止使用轉讓、轉借、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如果違反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轉讓、轉借、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者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等措施后,排氣污染物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強制報廢,辦理注銷登記,并監督解體。 本版采寫 記者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