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眾參與環保的相關法律
本報記者??劉毅
公眾參與環保,是一個常說常新的話題。前不久,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談道,中國關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立法目前已經初具規模,在一定程度上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缺少公眾全面參與環境保護的規定,缺少具體參與途徑的規定,許多環節還需進一步改善。?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體包括哪些內容?王燦發認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單獨或者集體,通過各種可能的途徑和形式獲取環境信息,對環境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環境管理和涉及環境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督,以及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行為的總稱。?
我國的一些環境保護專門立法中,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作出了一些規定。例如,1996年第一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的規定,這是公眾參與原則正式在我國環境立法中加以體現。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2006年2月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2005年11月16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發布《沈陽市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專門地方立法。另外,憲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中,也作出了一些關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規定。
王燦發認為,中國關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立法從無到有,從原則到具體,正在不斷發展,而且進步得越來越快,目前已經初具規模,在一定程度上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不過,這種參與更多地集中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參與方面,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范圍不夠廣泛,公眾參與的途徑不夠系統全面,公眾參與缺少程序性規范,缺乏公眾參與需要的環境信息支持。?
為此,王燦發建議,在修訂《環境保護法》時,明確規定公眾參與的原則、范圍和途徑,由國務院制定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條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行政規章,由地方制定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地方立法。“這樣多管齊下,就可以逐步健全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規體系,使公眾在環境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