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媛) 因擔心小區周邊的廣播電臺發射塔產生電磁輻射,朝陽區東潤楓景小區居民將市環保局及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一中院終審判決居民敗訴。
居民
發射塔輻射影響居民身體
吳女士等人系東潤楓景居民,他們訴稱,小區于2000年建設,居民次年前后入住,不過2002年,開發商北京天鴻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才向市環保局申請補辦環保審批手續。而該小區周邊有一座建于1968年的廣播電臺發射塔,其不斷產生電磁輻射,對居民身體影響較大。
居民認為,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在已有發射設施的場強區內,興建機關、居民住宅等,應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為此,居民2004年起訴要求撤銷對該小區的環保批復。
一審
小區電磁輻射強度不超標
對此,環保局認為,上述條例并未針對環境影響評價作出明確規定,該條例的執行機關應該是規劃部門而非環保部門,同時1968年建設發射塔之初,并未對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等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由此,環保局在收到天鴻公司申請手續后60天內作出批復,并無不當。
在案件審理期間,法院還根據居民、環保局、開發商的提名,篩選了三名專家出庭,回答相關技術問題,最終認定該小區本身電磁輻射強度并不超標。
終審
發射塔影響不在審查范圍
由于對一審結果不滿,吳女士等人提出上訴。
近日,一中院終審采信了一審時專家的說法,認為根據條例,新建工程項目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防止其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而周圍環境如發射塔的存在,是否對新建項目產生影響,并不在審查范圍內。據此,駁回吳女士等人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