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2月17日訊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規定有了升級版。環境保護部今日公布新規定:申請上市環保核查的企業,如果1年內發生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明確要求,各級環保部門應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請。
2010年7月,環境保護部曾發布過相關通知,事隔半年,環境保護部再次對上市公司環保核查作出新規定,明確對申請核查前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請。所謂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發生過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被責令限期治理、限產限排或停產整治,受到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保部門處罰,受到環保部門10萬元以上罰款等。
按照新規定,即使已經受理了環保核查,如果上市公司仍存在違法情形且尚未得到改正的,環保部門應退回其核查申請材料,并在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違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包括: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三同時”驗收制度,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有關規定,或因引發群體性環境事件而必須實施的搬遷任務。
如果上市企業在提交上市環保核查的材料中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環境保護部稱,將會受到嚴厲查處。“核查過程中,如發現公司存有弄虛作假、故意隱瞞重大違法事實的行為。”環境保護部稱,各級環保部門應及時終止核查,同時,在1年內也不再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