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許超聲)國家環保部昨天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企業確實沒有任何重大環保違法行為才能遞交上市環保核查申請。
通知規定,各級環保部門不予受理在申請核查前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的上市環保核查申請。并界定,發生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被責令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和停產整治、收到環保部門10萬元以上罰款等均屬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這條規定自發布之日起6個月后開始實施。
環保部此舉將“逼迫”企業環保違法行為必須在申請前及時落實整改,過去“先上市、后進行環保整改”的情況將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