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5日電 據國家海洋局網站消息,《中國海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實施辦法》日前印發?!掇k法》指出,中國海監各級機構開展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實行層級管理和“誰發現誰查處”相結合的原則。
《辦法》要求,中國海監各級機構開展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實行層級管理制度。各級海監機構層級管理如下:
中國海監總隊負責全國海洋環保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國海洋環保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重大的海洋環保執法行動,辦理有必要由中國海監總隊直接查處的案件。
中國海監各海區總隊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本轄區內各級海監機構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重大海洋環保執法行動。負責本轄區內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執法檢查;負責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環評的海洋工程的執法檢查;負責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100萬方以上的海洋傾廢活動的執法檢查;負責港、澳和涉外的海洋傾廢活動的執法檢查;對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開發活動實施執法檢查。有權查處各類海洋環境違法案件。
中國海監各海區總隊所屬支隊根據海區總隊的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海洋環保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對省、市、縣級海監機構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省、市、縣級海監機構負責本轄區的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制定本轄區內海洋環保執法工作的規劃和計劃,組織本轄區內海洋環保執法檢查和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省級海監機構負責由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環評的海洋工程的執法檢查;負責由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100萬方以下的海洋傾廢活動的執法檢查;與保護區海監機構共同負責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執法檢查;負責本轄區入海排污口的監督檢查。查處除明確規定由海區總隊管轄外的各類海洋環境違法案件。
地方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海洋環保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由保護區海監機構和設立保護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海監機構共同負責。
《辦法》進一步要求,必要時,中國海監各級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效率和就近管理的原則,指定下級海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
《辦法》指出,實行“誰發現誰查處”的原則,即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監機構可以直接進行查處,也可以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海監機構查處。直接進行查處的,要將查處結果通報有管轄權的海監機構。對法律明確規定專屬管轄的違法案件,應移交有管轄權的海監機構進行查處。
各級海監機構查處的違法案件,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一)移交查處:下級海監機構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把海洋環境違法案件報請上一級海監機構查處;上級海監機構認為確有必要,可以把海洋環境違法案件移交下級海監機構查處;各級海監機構發現的不屬于中國海監管轄的違法行為,應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二)指定查處:各級海監機構已立案的案件,立案的海監機構認為不宜由本級海監機構查處的,可以請求上級海監機構指定其他海監機構查處。上級海監機構認為不宜由立案海監機構查處的,可以指定其他海監機構查處。對跨轄區的海洋環境違法行為,出現管轄權爭議時,應提請共同的上一級海監機構指定管轄。
(三)掛牌督辦:對于造成惡劣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海洋環境違法行為,由中國海監總隊實行掛牌督辦。掛牌督辦案件的辦案機關由中國海監總隊指定,辦案機關必須按照中國海監總隊規定的時限等要求執行。中國海監總隊對掛牌督辦案件實行全過程的跟蹤、指導和監督,對工作不力的辦案機關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案件通報:各級海監機構應加強海洋環境違法案件的通報工作,每季度將案件查處情況向上級海監機構和同級海洋環保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書面通報,重大海洋環境違法案件的處理應及時通報。對執法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有關情況提請海洋環保管理部門會商。
(五)辦案時限:海洋環境違法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需向上級海監機構書面說明理由。自立案起期滿六個月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海洋環境違法案件,上級海監機構可以要求案件承辦機構限期辦結或移交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