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5日電 據國家海洋局網站消息,國家海洋局日前印發《中國海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實施辦法》,辦法明確了中國海監依法進行海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式。
《辦法》指出,中國海監依法對海洋保護區、海洋工程、海洋傾廢、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入海排污口等領域進行海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一)海洋保護區(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
1.保護區內的各類開發活動是否經有權部門批準、審核。
2.是否遵守《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的相關內容。
3.是否遵守《海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二)海洋工程
1.是否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三同時”制度。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措施是否落實等。
(三)海洋傾廢
1.傾廢船舶是否取得海洋廢棄物傾倒許可證。
2.廢棄物裝載后是否報主管部門核實以及是否按規定進行記錄。
3.船舶傾廢是否到指定區域以及傾倒方式、條件等是否符合規定。
(四)海洋油氣勘探開發
1.是否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及項目竣工驗收制度等。
2.環保設施及防污染措施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3.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報告制度是否執行。
4.溢油應急管理相關規定及應急設備是否落實。
5.平臺、管道等棄置管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入海排污口
1.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
2.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標等。
3.排污口排污對臨近海洋環境是否造成破壞。
(六)海洋生態系統
是否對紅樹林、珊瑚礁、海灣、入海河口、濱海濕地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造成破壞。
《辦法》要求,各級海監機構開展海洋環保執法工作,可采取衛星遙感、航空巡視、船舶巡航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手段進行。必要時,應與所轄區域內的海洋監測機構相互配合,建立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機制。根據不同領域海洋環保執法工作的特點和需要,海洋環保執法檢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執法檢查
各級海監機構要建立定期執法檢查制度,對于本轄區內各領域的環保執法工作,每年應開展不少于兩次全面的執法檢查,對特殊領域可聯合海洋監測機構定期開展。并將執法檢查工作的情況報上級海監機構,同時向下級海監機構通報。
(二)不定期執法檢查
各級海監機構根據海洋工程、海洋傾廢等施工運營的海洋環境保護要求及項目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開展不定期的執法檢查工作。不定期執法檢查主要是配合海洋環保管理部門的工作要求,立足于糾正和改進本地區比較突出的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不定期執法檢查應作為各級海監機構履行海洋環保執法職能的一種常規工作形式。
(三)專項執法檢查
各級海監機構對于本轄區內比較嚴重的海洋環保事件和違法行為,可采取專項執法行動。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必須有明確的執法檢查任務,有效的組織機構,制定詳細的專項執法檢查方案并報上級海監機構備案。
(四)聯合執法檢查
各級海監機構在開展執法檢查或其他執法行動時,可采取本轄區內各級海監機構聯合執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海監機構與其他部門聯合執法的方式。聯合執法檢查行動可以采取統一組織、統一檢查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統一組織、分區或分類檢查的形式進行。對在聯合執法檢查行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以組織該行動的海監機構的名義查處,也可以由有管轄權的海監機構查處。
(五)應急執法檢查
對海上突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各級海監機構應在主管該事件的海監機構統一領導下啟動應急執法工作。必要時,主管的海監機構可以越級直接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