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友德
全球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并對人類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嚴重挑戰,通過綠色創新解決環境問題已成為國際社會的一股潮流。
專利制度原本只是追求技術創新、促進經濟發展,似乎與應對氣候變化“風馬牛不相及”。但現實是,近兩個世紀里誕生的汽車、火車、飛機、電冰箱等發明,因其對石油、煤炭等化石資源的大量消耗,成為大氣層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的“罪魁禍首”之一。而肇始于工業文明時代的專利制度旨在對發明創造提供保護,自然包括對上述高能耗型交通運輸工具的技術發明進行保護。專利法在工業文明時代鼓勵技術創新得心應手,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發展,然而在倡導綠色生態文明的當下有些力不從心,其“綠化”功能的缺失就是其中的顯例。
出于對人類野蠻掠奪自然資源行為的矯正,人類中心主義哲學觀獲得反思,“法律生態化”的理念方興未艾。大陸法系國家在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蘭民法典的修訂過程中紛紛將與環境問題相關的環境理念融入民法典對其進行“綠化”。當知識產權的客體尤其是受專利法保護的某些技術及產品對地球生態、自然環境及生物多樣性日益產生現實與潛在破壞與威脅時,從環保主義角度出發,就同樣有必要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提出“綠化”要求。
國際社會也逐漸認識到,在氣候變化的背景下,知識產權應當是氣候友好技術創新的催化劑而非阻卻劑,知識產權是全球治理氣候變化“工具箱”中的重要公共政策工具之一。2009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定為“綠色創新”,提倡知識產權制度幫助創造、傳播和利用清潔技術,推廣綠色設計,確保所制造的產品無害生態。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法律規則制定中也在逐漸重視環境因素,并在國際條約中有所體現。
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專利制度,原本只鼓勵技術創新。某項技術創新或發明可專利與否,唯判斷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不問其是否環保節能,故知識產權制度并無“黑色”、“灰色”抑或“綠色”之分。但為了迎接全球氣候變化和環境惡化的挑戰,本無環境或氣候友好導向性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必須向“綠化”嬗變。我們倡導的綠色知識產權制度,系旨在激勵綠色技術創新、綠色文化創新和綠色經營創新,其權利客體(如工業設計、發明產品與方法、商業標記、創作等)或載體在設計、生產、包裝、運用、修理、回收、再造、銷毀過程呈環保節能效果的知識產權制度。綠色知識產權的內涵基本可概括為:(1)目的在于激勵綠色技術創新、綠色文化創新和綠色經營創新,促進綠色產品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通過綠色專利和綠色品牌戰略提高企業在低碳經濟中的競爭力;(2)功能上轉向“綠化”;(3)內容上涵蓋綠色設計、綠色發明、綠色品牌、綠色創作等。
綠色知識產權主要包括綠色專利權、綠色商標權、綠色著作權。
綠色專利。綠色技術的判定一般依賴于各國的具體指定,大體涉及到環保、節能減排和新能源技術領域。綠色技術包括太陽能、混合動力汽車、風能、燃料電池汽車、潮汐、地熱、生物燃料、碳捕獲與儲存以及核能等新能源方面的技術。面對數量飆升的綠色技術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于2009年12月首創并實施綠色專利申請快速審查試點計劃,英、澳、日、加、韓等國專利局紛紛效仿。綠色專利快速審查程序的建立,大大縮短了綠色專利申請審查周期、推動了綠色產業的發展進程。另外,“環保節能減排”能否作為綠色技術可專利性的參照標準?能否構成專利產品再造侵權的抗辯事由?綠色專利權何種條件下“耗盡”?綠色專利權怎樣開放共享等等難題,均將對現代專利法的理論和實務提出挑戰。
綠色商標。在綠色運動的推動下,社會環保意識漸濃,企業選擇注冊“綠色”商標不僅可以帶來經濟效益,更能獲得環境友好的口碑,因此,綠色商標申請數量激增。由此綠色營銷成為企業最重要的市場營銷手段之一,而非真正綠色的“漂綠”(Greenwash)行為也隨之產生和發展。“漂綠”一詞被用來說明企業或組織沒有采取真正的綠色營銷活動,而是通過傳播虛假、誤導的綠色信息以獲得具有環保責任感的綠色形象。“漂綠”營銷常見于商標注冊、廣告宣傳中。基于“漂綠”營銷的危害,一些國家紛紛通過法律法規和指南等形式對其進行規制,我國商標法沒有針對綠色商標進行特別規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對“漂綠”營銷的規制也屬空白。
綠色著作權。由于作品本身的多樣性,且技術進步涌現出的大量新材料、新工藝運用于多種作品的創作中,也會造成環境污染,增加碳排放。著作權作品中不乏“非環境友好作品”,城市景觀中,有些雕塑材料由工業廢棄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組成;美輪美奐的建筑作品給人以美的感官享受,但是,建筑卻是碳排放大戶,環保超標、有毒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大量應用于現代建筑中也是公知的事實。對雕塑、建筑等有形作品,若嚴重污染環境,似可基于保護公共利益,將其排出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從而促使建筑師創作設計綠色環保節能建筑。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與公共政策跨學科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