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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郄建榮
在民間環境保護組織自然之友向農業部提出的兩項信息公開申請均以“所申請信息屬過程性信息”為由遭到拒絕之后,今天,自然之友向農業部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除要求公開所申請的兩項信息外,還一并提請有權機關附帶審查“過程性信息”的有關規定。
自然之友透露,其申請公開的信息為,《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的申報書》和《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部分的綜合考察報告》。目前,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申請正在審批過程中,一旦此次調整獲得審批通過,將會對長江上百種珍稀特有魚類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影響。
自然之友表示,為了獲得足夠的信息,自然之友先是向環保部申請公開這兩項信息,環保部給出的答復是,這兩項信息的編制機關是農業部,不屬于自己信息公開的范圍;而農業部卻以這兩項信息“為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不屬予公開范圍”為由,拒絕公開。
自然之友認為,農業部拒絕公開信息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首先,自然之友申請的信息已非過程性信息。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申請已經獲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即表明評審工作已經完成,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的申報書和自然保護區范圍調整部分的綜合考察報告已經不再是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而轉變成為階段性結果性信息,應當予以公開;
其次,自然之友對農業部提出的“有關過程性信息的規定”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也表示質疑。自然之友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并未有“過程性信息”不予公開的規定,有關“過程性信息”的規定來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這一部門規范性文件;該意見認定過程性信息為“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自然之友認為,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31條關于“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做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不應越權代為解釋。自然之友表示,這也是申請復議同時附帶提交對國務院辦公廳意見的合法性審查申請的原因。
截至目前,自然之友方面已經得到農業部通知,稱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
本報北京3月24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