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3月31日電(任麗娜)山西省環保廳30日對外公布《山西省環境保護輿論監督制度》,該制度制定了環保輿論監督的意義、重點內容、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應當堅持的基本要求,以及規范了輿論監督涉及的企業、個人和新聞采編人員的行為,否則將依法受到嚴處。
制度中所稱的輿論監督,是指新聞媒體在山西省委、省政府、山西省環保廳的領導下,通過內參報道或公開報道的方式,對全省環境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揭露批評并促使其解決的活動。
輿論監督的重點內容為:環境保護違法違規行為;環境保護政策落實情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侵害群眾環境合法權益的行為;環境保護工作不作為的黨政領導干部。
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應當堅持服務大局、事實準確、客觀公正、注重效果、依法監督、遵守紀律的基本要求,并提出新聞媒體批評和揭露的問題,涉及到的部門和企業必須認真對待,采取措施積極整改,直至問題完全解決。對重大問題,應把處理結果反饋給新聞單位,以便跟蹤報道。
此外,被批評單位和個人對輿論監督有異議時,可通過正當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者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擾新聞輿論監督工作。
輿論監督所涉及到的有關企業和個人有封鎖消息、隱瞞事實或故意拖延推諉,拒絕接受輿論監督的;以行賄、說情等手段對輿論監督進行干預的;對新聞采編人員實施扣壓證件和采訪設備、限制人身自由、威脅人身安全等行為的;對輿論監督的信息提供者、輿論監督稿件采編者實施打擊報復的上述行為,山西省環保廳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并提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山西省環保廳表示,新聞單位和新聞采編人員在輿論監督中歪曲、隱瞞、捏造事實,搞虛假報道的;發泄私憤、介入個人糾紛的;收受賄賂、敲詐勒索,搞有償新聞等其它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提交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