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武俊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推進,“先污染,后治理”、以損害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的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重大環保事件頻頻發生,社會各界對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的呼聲日趨強烈,但“環境公益訴訟”總是“雷聲大、雨點小”,相當數量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沒有進入司法環節,有的地方成立的環保法庭幾年也沒有受理過一起案件。盡管近年來不少地方的司法機關和職能部門積極探索開展環境公益訴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訴訟主體缺位、司法實踐難操作等問題一直嚴重制約著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依然是舉步維艱、困難重重。春天已經來臨,但是環境公益訴訟何時走進“春天里”還是個未知數。
所謂“公益訴訟”,通常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法律,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就屬于公益訴訟的重要類型之一。環境公益訴訟捍衛的是環境公共利益,張揚的是環境保護的公平和正義。
毋庸置疑,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最大難題是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F行民事訴訟法將民事訴訟原告限定為“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這限制了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社會團體不能對公益環境利益提起訴訟。即使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存在訴訟難度大、成本高、收集證據難等諸多“攔路虎”。其實,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恰恰彰顯了環境公益訴訟區別于一般民事訴訟的“公益”理念。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勢在必行。環境保護不只是一種理念和口號,更應當成為一種實踐,環境公益訴訟的價值在于用公益訴訟激發環保的力量。當務之急是要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明確原告資格,賦予特定的國家機關、民間社團組織乃至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不過,檢察機關、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民間環保社團和個人,究竟誰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最佳原告,法律界一直存在分歧和爭議。
檢察機關不是環境公益訴訟的理想原告。盡管各地檢察機關已“試水”環境公益訴訟,但是檢察院同時又是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如果由檢察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那么它同時具有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雙重身份,這是法理上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況且,環保官司專業性很強,從技術性上講檢察機關未必能勝任。
環保行政部門也不是環境公益訴訟的理想原告。誠然,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熟悉了解環境污染,在取證方面具有更加專業的知識、設備和手段,由環保部門打環境公益訴訟,可以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是,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畢竟是擁有行政執法權的環保執法機關,由其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打官司,難免有怠于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嫌疑,也就是有行政不作為的之嫌。
民間環保公益社團堪稱環境公益訴訟最為理想的原告。民間環保公益社團具有公益性、專業性和利益中立性,在環境公益訴訟上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具有檢察機關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所不具備的獨特優勢,同時又比公民個人更有力量。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形勢下,應當大力鼓勵民間環保公益社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擴大民間力量對環境司法的有序參與。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