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少了800萬
打著環保大旗,與數百名集資人簽訂協議,吸金4476萬余元。去年,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格瑞公司被判罰1000萬元,格瑞公司老總朱天南也領刑五年(本報曾報道)。近日,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量刑仍維持原判,但罰金從1000萬改判為200萬。
辯稱無罪
格瑞老總提出上訴
去年,格瑞公司未經中國銀行批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自2007年4月到2009年2月期間,朱天南、林建成為了能夠吸收民間資金,成立了格瑞公司五華、西山分公司。在公司內部,朱天南等六名公司骨干利用各自的職務,以格瑞公司的名義,采取與客戶簽訂《聯營合同書》、《借貸協議書》等形式,變相或者直接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共計4476萬余元。
五華區一審判決:對格瑞公司處罰金一千萬元,格瑞公司老總朱天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隨后,朱天南、林建成紛紛提出上訴。其辯護人認為,原判事實部分不清,格瑞公司的確將涉案款項用于了擁有國家專利技術的環保產品上,朱天南一直在履行和眾多投資客戶簽訂的協議,有能力還款,約定的利息也并非高息。另外,朱天南等人并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非主犯,格瑞公司和朱天南并沒有擾亂金融秩序,沒有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上訴人格瑞公司還認為,原判對其判處罰金一千萬元,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判決
罰金判處過重 改為200萬
昆明中院審理查明:格瑞公司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已經構成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處罰金;上訴人朱天南、林建成與其他四名主管人員,共同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朱天南、林建成是主犯。格瑞公司是否認真履行合同、贓款的用途是否正當及用于公益環保,是否高息等情節,對上訴人格瑞公司及朱天南等人的定罪并沒有關聯,不是其犯罪構成的要素,但對量刑有一定的影響。格瑞公司、朱天南以此認為原判程序違法、定性不當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在我國,任何機關、團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就是非法擾亂金融秩序,故上訴人格瑞公司、朱天南認為沒有擾亂金融秩序而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但罰金數額判處過重。
近日,昆明中院對此案作出了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對朱天南、林建成二人的判決,對云南格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處罰金一千萬元的判決改為處罰金兩百萬元。
生活新報 記者 苑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