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儲皖中 本報實習生 施懷基
5月31日下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云南首例環保公益訴訟案的終審宣判情況。昆明三農農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聯合牧業有限公司因為環境污染,被昆明市環保局、昆明市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一審被判處向昆明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支付417萬余元以及評估費13萬余元,并停止對環境的侵害。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云南省高院終審維持原判。據悉,這是目前為止國內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最大金額的民事賠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介紹了這起環保公益訴訟案的基本情況: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區項目自2008年6月起,在環保治污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陸續將承包的養殖用地分割發包給200余戶生豬養殖戶,并與生豬養殖戶簽訂了《昆明市標準化生豬養殖基地小哨三農生態畜牧園項目承包合同書》,養殖戶就此進入畜牧小區從事生豬養殖至今。由于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的環保設施未經環評驗收合格,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導致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委會七里灣大龍潭水于2009年11月初開始出現發黑發臭現象,致使長期以來依賴該龍潭水生產、生活的大樹營村委會相關村組人畜飲水發生困難。
經環境監測部門多次抽樣檢測,證實該龍潭水氨氮指標和菌落總數及大腸桿菌等指標嚴重超標。污染事故發生后,官渡區環保局經過相關行政調查程序,給予三農公司責令停止生豬養殖,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根據環境后評估評審結果和現狀通知其立即停止畜牧小區建設,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區再次發生養殖廢液泄漏進入地下水系統事故,經環境監測部門對大龍潭水檢測,氨氮指標于3月5日達到峰值。至2010年12月6日最近一次采樣監測,大龍潭水質相關指標仍超標。
2010年3月9日,官渡區環保局向官渡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畜牧小區停止養殖的處罰決定。三農公司先后于2010年3月2日、4月15日分兩次向官渡區環保局繳納了50萬元的行政罰款。
污染事件發生后,昆明市環保局委托昆明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對被污染的大龍潭飲用水源治理成本進行核算。該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關于《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委會七里灣受污染大龍潭飲用水源治理成本評估報告》,結論是該飲用水源治理工程投資363.94萬元,年供水成本53.27萬元。
2010年6月21日,公益訴訟人昆明市環保局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并賠償相應損失417.21萬元;由三農公司、羊甫公司賠償為處理水污染事故所產生的專項應急環境監測費和污染治理成本評估費用計人民幣155293元;由三農公司、羊甫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由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支付人民幣417.21萬元;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支付評估費人民幣132520元;案件受理費40176.8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一審判決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二上訴人對大龍潭水環境的侵權行為是否仍在繼續、大龍潭的水質是否已經恢復、一審判決停止侵權是否適當;昆明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委會七里灣受污染大龍潭飲用水源治理成本評估報告》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和科學性;二上訴人應否承擔治理費用417.21萬元及評估費132520元。
云南省高院審理后認為,首先,上訴人應當在環評驗收后,才能開展經營活動,但到目前為止,上訴人仍未通過環評驗收,其生豬養殖行為仍然屬于違法生產;上訴人自己雖然已經停止生豬養殖,但200余戶養殖戶現在仍然在從事生豬養殖,仍然在向環境排放污水。上訴人與養殖戶簽訂的《承包合同》明確約定了“五統一”,其中環保設施由上訴人統一建設,污水由上訴人統一處理,而上訴人并未按約履行。正因為上訴人未履行治污義務,致使養殖戶繼續排放污水造成污染。從現場情況看,污染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修建的混凝土防滲池、污水處理廠等并未完全投入使用,至二審開庭時,上訴人仍然在向環境排污。多次連續的監測結果均表明,大龍潭水部分指標仍然超標,達不到三類水的飲用水標準。上訴人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大龍潭水的水質未完全恢復。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與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并不沖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停止侵權適當。
其次,昆明環科院具有從事環境影響評估的專業資質,其作出的《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委會七里灣受污染大龍潭飲用水源治理成本評估報告》具有科學性。大龍潭水系地表水,但由地下水生成。恢復被污染的地下水水質需要較高技術,昆明環科院針對已被污染和將可能被污染的大龍潭水進行治理的方案,具有現實可行性。雖然三農公司和羊甫公司對村民進行了賠償并暫時解決了村民目前的飲用水困難,但無法從根本上保證村民的飲用水安全,故《治理成本評估報告》提出建蓋治污設施具有必要性。大龍潭水目前仍處于被污染中,且該污染在雨季和非雨季所呈現的污染嚴重程度有所不同,大龍潭水質不穩定,故《治理成本評估報告》針對大龍潭水在嚴重污染時達到劣五類水水質提出建蓋的治污設施仍具有時效性。
綜合以上理由,云南省高院駁回昆明三農農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聯合牧業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昆明6月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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