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郭宏鵬 黃輝 實習生黃細超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草案近日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旨在從立法層面保證經濟發展的同時,保護好鄱陽湖及周邊地區的生態環境。
征求意見稿規定,建立健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機制,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其中,因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的需要,致使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而湖區專業漁民因禁漁期造成生活困難的,也應當給予必要的生活補助。
征求意見稿明確,湖體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圍湖造地、圍湖養殖;向鄱陽湖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采用炸魚、電魚、毒魚、定置網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采用天網、投毒、強光等方式非法獵捕候鳥,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候鳥等。同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對于在鄱陽湖禁采區、禁采期進行采砂活動的,扣押采砂船舶或設備,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圍湖造地、圍湖養殖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并處兩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向鄱陽湖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等行為,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采用炸魚、電魚、毒魚、使用定置網等捕撈魚類行為,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