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郄建榮
環保部門是否應該公布垃圾焚燒廠日常運營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對此,江蘇省南通市海安縣環保局的回答是,不應該公開。其理由是,依據環保部頒發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是否應當公開監測報告需要上級環保部門批準。
但這兩個環保局的做法,引發了民間組織自然之友的反對。自然之友有關負責人8月22日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環保部發布實施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與國務院發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環保部發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存在矛盾之處。
自然之友認為,環境監測信息公開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相關規定,而不應當受到《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的限制。
自然之友呼吁,環保部應該盡快明確《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7條第3款具體適用的解釋。
謝勇案缺乏監測數據支持
2008年5月12日,家住江蘇省南通市的謝勇與馬紅梅的兒子謝永康出生。孩子出生后3個多月,夫妻倆發現孩子不能視物,不會笑,不能坐立,不停抽搐,后經醫生診斷認定為腦癱。
在距離謝勇母親家不足200米的地方有一家生活垃圾焚燒廠,晝夜不停的排放著臭氣熏天的氣體,而馬紅梅懷孕期間及兒子謝永康出生后幾個月都一直居住在此。
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后,謝勇認為,是垃圾焚燒廠排放的污染物造成了兒子腦癱。2010年10月,謝勇在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法律援助下,以環境污染侵權為由將垃圾焚燒廠經營公司——江蘇天楹賽特環保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至海安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2011年4月6日,海安縣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認定,因原告一方未能舉證明其所受的損害與被告的排污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而判決駁回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中心援助律師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幫助當事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介紹,因為垃圾焚燒廠已經停產,因而本案重要證據垃圾焚燒廠日常運營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只能依賴于環保部門的監測記錄,因此,中心律師向海安縣環保局調取證據;謝勇也向海安縣環保局申請監測信息公開,但是均遭到拒絕。
目前,這一案件仍在二審中。
申請公開環境監測數據被拒
基于希望了解我國縣級垃圾焚燒廠運行中所排放的氣體和相關廢棄物的管理以及農村固體廢棄物的管理現狀的目的,2011年2月,環保組織達爾問自然求知社向海安縣環保局申請公開“海安縣生活垃圾焚燒廠2006年6月至2009年10月運行過程中氣體排放、飛灰、爐渣、垃圾滲瀝液的監測報告”等環境信息。
2011年7月,海安縣環保局答復稱,依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規定,是否應當公開監測報告需要書面向上級環保部門請示,待上級環保部門答復后,再予以答復。
在達爾問自然求知社申請公開環境監測信息被拒后,2011年7月6日,居住在江蘇省啟東市濱江精細化工園區附近的居民陸某也向啟東市環保局遞交了公開“啟東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一期項目在2009年至2011年5月煙氣排放監測數據、垃圾滲瀝液、爐渣、飛灰處理數據和報告”的申請。
陸某表示,江蘇省啟東市濱江精細化工園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排放氣體已經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因此,要求啟東環保局公開相關監測數據。啟東市環保局以同樣理由拒絕向陸某公開監測信息。
監測數據不予公開遭質疑
海安縣與啟東市環保局依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垃圾焚燒廠的監測數據不予公開,受到質疑。
自然之友表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僅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環保部門可以不予公開外,其他環境信息均應當依法或依申請予以公開。自然之友說,環境監測數據非但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且公開對于公共利益而言非常重要,公眾有依法享有了解身邊環境的權利。
自然之友稱,海安縣環保局、啟東市環保局以《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為由拒絕公開監測信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據自然之友介紹,此前,謝勇曾向環保部申請公開“北京某垃圾焚燒廠二惡英檢測的具體信息”以及“多座城市垃圾焚燒廠二惡英排放檢測數據”等環境信息。環保部答復認為,謝勇申請公開的內容屬于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其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環保部建議謝勇向地方環保部門申請獲取該信息。“從這一點看,環保部是支持地方環保部門向公民公開環境監測信息和數據的。”自然之友說。
自然之友呼吁,環保部能夠盡快明確《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7條第3款具體適用的解釋。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不應成為環保部門拒絕、拖延公開環境監測數據的理由;不應成為環境信息公開道路上的絆腳石。”自然之友認為。
本報北京8月22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