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上午9時,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在海口市公開審理了該庭成立以來受理的第一起案件,養殖戶呂某要求海口市政府撤銷《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并拆除養豬場的通知》,并給予行政賠償70萬元。
該案是一起環境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糾紛案件。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并拆除養豬場的通知》,認定呂某在位于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養豬活動時,排放了養殖廢水、生活廢水及養殖廢渣,要求呂某自行關閉并拆除位于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養豬場,并將所有生豬搬離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呂某則認為自己的養豬場于2006年建成,一直采用無公害生態環保養殖技術進行養殖。在養殖過程中,并未向水源排放養殖廢水、生活廢水及養殖廢渣,且所采用的養殖技術達到零排放標準,故未對水源或周邊環境造成任何污染。
因此,呂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并拆除養豬場的通知》;并責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拆除其養豬場的行為給予行政賠償70萬元。
法庭上,控辯雙方就污染的舉證責任、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及補償、賠償標準等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
被上訴人海口市政府認為,涉案養豬場位于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養豬場的生產經營會對環境造成污染,是眾所周知的事情,無須舉證。
上訴人呂某則稱,涉案養豬場采用無公害發酵溫床生態環保養殖技術進行黑豬種豬養殖,達到了零排放標準,未對水源或周邊環境造成任何污染。海口市政府實施關閉并拆除養豬場的行政行為,應當先舉證證明其養殖場造成了實際污染或存在污染可能性。
法庭上,法官征詢了雙方意見,呂某同意接受法院對行政強制糾紛的協調和對行政賠償糾紛的調解,希望法院能支持其的賠償請求;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由于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必須詢問被代理人的意見才能答復。
鑒于此案的復雜性,法院將擇日宣判。(記者傅勇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