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昨日,民間環境保護組織自然之友、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就云南曲靖鉻渣污染事件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因鉻渣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失1000萬元(暫定)。
昨日上午,包括自然之友公眾參與項目負責人楊洋,自然之友武漢小組負責人、盈科律師事務所武漢分所合伙人曾祥斌律師在內的“云南曲靖鉻渣污染事件公益訴訟律師團”成員到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訴訟材料,包括訴狀、證據等。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接收了材料,并表示將依據法律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給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訴狀將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云南省陸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列為被告,將曲靖市環境保護局列為第三人,共提出六項訴訟請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即停止對環境造成侵害的違法堆存鉻渣的行為;2.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危險,即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徹底消除其已傾倒和堆存鉻渣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其采取的消除污染損害措施,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法評估,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接受原告及第三人的監督;3.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即賠償因鉻渣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失(暫定為人民幣1000萬元,具體金額以司法鑒定評估報告為準);該賠償款應付至第三人專門設立的鉻渣污染環境生態恢復專項公益金賬戶,在原告等環境保護組織、法院和第三人的共同監管下,用于治理和恢復被告所損害的生態環境;4.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訴訟和執行而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差旅費、調查取證費、評估鑒定費、聘請專家費等費用(暫定為人民幣50000元,以實際發生額為準);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6.判令兩被告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環境律師趙京慰說,從環境公益訴訟的角度,我國法律體系還缺少一個民訴法的空間,“主要受制于《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要求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因而,民間環保組織的公益環境訴訟在我國尚屬法律空白。
對于環保組織此次以原告身份起訴能否立案,曾祥斌律師表示,云南法院較早推進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試點,因此對于該案立案有信心。記者周喜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