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23日訊 記者 郄建榮 環保組織自然之友近日就云南曲靖鉻渣污染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目前仍在等待法院的受理通知。環保組織到底能不能擔當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一直以來爭論聲不斷。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關麗22日在第七屆環境與發展論壇上提出,應該肯定環保組織的主體資格。
據介紹,近年來,由于我國在立法層面上并沒有對民事公益訴訟問題做出規定,而且這些案件一般涉及面比較廣,標的比較大,案件的受理和審判面臨一些嚴峻和突出的問題。
關麗表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至少應包括公民個人、環保社會組織、環保部門(包括政府及其他具有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以及檢察機關。
“與公民相比,環保組織進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能力要強很多,將訴權直接賦予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環境組織,不僅有利于環境公益,還可以降低訴訟成本?!钡P麗對目前我國環保組織擔當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能力也表示出了擔憂。她說,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環保組織尚處于發展階段,真正具備訴訟能力的組織并不多。
關麗建議,國家應采取政治、法律以及經濟措施,促進環保團體的發展,充分發揮環保社會組織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作用。同時,應該鼓勵律師對各類環境公益訴訟進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