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目前,在許多居民區內,開在住宅樓一層門面的飯館讓不少樓上的居民飽受噪音和油煙侵擾。近日首次提請審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在住宅樓開設有污染的餐飲和娛樂經營項目。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廳長杜力洪·阿不都爾遜說,為解決群眾投訴強烈的在城市住宅樓和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開設產生油煙、噪聲、振動污染的餐飲、娛樂等經營項目問題,修訂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同時設置了相應罰則。
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在城市住宅樓和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開設產生油煙、噪聲、振動污染的餐飲、娛樂等經營項目。違反規定,開設產生油煙、噪聲、振動污染的餐飲、娛樂等經營項目的,責令限期搬遷。
修訂草案還規定,在城市居民區、醫院等區域,建筑施工單位夜間12點至次日凌晨8點,不得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因搶險,搶修作業和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告。違反此規定,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處2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往,為確保學生在中考、高考期間環境安靜,相關部門會通知施工單位暫停施工。此次修訂草案明確規定,中考、高考期間,建筑單位或者其他施工單位不得在距考點200米范圍內,從事產生或者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如違反此規定,將被處2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草案還對城市居民區出現的畜禽養殖項目和化工項目作出了明確規定。禁止在城市居民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建區域從事畜禽類和水產類養殖項目。禁止在城市市區建設污染嚴重的火電、化工、冶金、造紙等工業項目,已經建成的,逐步調整或搬遷。在市區或居民區進行建筑施工的,應當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應當采用密閉方式,不得拋擲、揚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