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出乎曾祥斌的意料,一封短短十幾個字的電子郵件,居然開啟了“中國環境公益訴訟案里程碑式之旅”。這則國內首例由草根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原告方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環保草根組織“自然之友”與“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被告方為因鉻渣污染而被聚焦的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云南省陸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顯然,正處于試驗階段的公益訴訟在立法上還是一片空白,踏上訴訟旅途的人如同坐上了一趟臨時列車,被迫邊走邊鋪路。
時間回溯到2011年6月,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5000多噸劇毒工業廢料鉻渣,被非法丟棄在當地水庫中,在該公司后門外,還有一處總量達28.84萬噸的露天鉻渣堆被發現,珠江源頭南盤江水質也存在被鉻渣污染的危險。而在陸良縣小百戶鎮興隆村和油蝦洞村,許多癌癥病患者疑因鉻渣污染而飽受病痛折磨。事件披露后,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自然之友”武漢小組組長、律師曾祥斌通過郵件及時跟“自然之友”北京總部溝通,當天下午他就獲得肯定回復,“自然之友”三次組織公益律師團趕赴曲靖鉻渣污染現場取證。
本報記者曾赴鉻渣污染地興隆村調查,推出了以《云南鉻渣案或為公益訴訟正名》的深度報道,村民將希望寄托于此次的公益訴訟。鑒于此,2011年11月9日,曾祥斌在長沙接受了《法制周報》記者專訪,暢談公益訴訟的笑與淚。
“根據被告的姿態來考慮是否調解”
法制周報:環境公益民事起訴狀是由你親自起草、公益律師團集體修訂的,當時考慮到難度大嗎?
曾祥斌:當時考慮最重要的是能不能立案,能不能勝訴是第二位的了,立案難掌控一些。公益訴訟進門太難了,環保法庭在云南實施了兩三年,但是處于無米下鍋的階段,我們擔心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法制周報:你是如何得出這個判斷的?
曾祥斌:我們做了很多分析,比如云南近幾年做公益訴訟的試點有環保法庭,隨后我們學習了云南省首例環保公益訴訟案,連寫訴狀的用詞都盡量模仿,讓他們覺得我們是在學他們的,減少阻力。訴訟標的我們暫定一千萬,最后寫上以評估的損失數額為準,加了一個尾巴為的是可進可退。其實有律師提議一個億,我們怕把法院嚇住。
法制周報:法院后來為何建議將環保局列為原告?
曾祥斌:我猜測他們是使案子在可控的范圍之內,相對來說是有條件地給我們立了案,比如說一旦要調解,環保局作為原告之一可以來做我們的工作啊。
法制周報:對你們來說有什么好處?
曾祥斌:進行鑒定評估的時候,環保局可以承擔大頭的費用,再一個他們的環境監管設備是齊全的,他們還擁有化工企業的資料,他們收集的證據已經寄到了“自然之友”北京總部了,我們接著要查看、討論。
法制周報:法院方面有無調解的意思?
曾祥斌:曲靖環保局透露給我們一些信息就是說要調解,我表明了自己的意見,目前調解還不具備條件,至少要開庭后查實了相關事實,根據被告的姿態來考慮是否同意調解。
法制周報:現在要考慮的難題是什么?
曾祥斌:我們現在考慮的還不是資金的問題,是證據以及鑒定評估的問題,證據取決于環保局配合的程度,如果環保局半推半就的,那么我們獲得證據會困難得多,這得當作一個微妙的關系來處理。
法制周報:鑒定評估呢?
曾祥斌:對生態環境污染的損害評估是最大的難點,比如污染范圍多大,有多嚴重?這個工作需要很長的時間,國內有評估資質的機構沒有多少,都掛靠在體制內,他不配合你,或者不愿意接這個活,你找誰評估去?
警惕公益訴訟立法的偽命題
法制周報:最近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確了公益訴訟主體,“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提起公益訴訟,你持什么態度?
曾祥斌:這個草案僅僅是將原告的訴訟資格擴大到有關機構和社會團體。如果司法解釋不倒退回去的話,這就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了,我將持肯定態度。有了這個法律,其余的事項可以再由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專門解決細化的問題。
法制周報 :需要細化的有哪些?
曾祥斌:比如“社會團體”如何理解?廣義的社會團體應當包括所有社會組織,狹義的社會團體僅是取得社會團體許可證的組織。由于我國對社團登記雖然法律規定寬松,但是實際注冊很難,造成絕大多數的社會團體都是半官方的,指望所謂的社會團體來提起公益訴訟,來保護我們的環境,或者要求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無良商家承擔法律責任,那就是個笑話,或者說將絕對是一場場公益訴訟表演秀。
法制周報:你的意思是要廣義的理解社會團體?
曾祥斌:就如同我們本次在曲靖的這個環境公益訴訟案,如果取狹義解釋的話,像“自然之友”這樣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會被排除在原告資格之外。這樣一來,看起來很美的條文,就會淪為一個虛幻的光環,一個徒有虛名的制度,一個徹頭徹尾的偽命題。這個是我們必須加以警惕的問題,這是我的一個堅定的看法。
法制周報:目前尚無法律條文保障的情況下,你的期許是什么?
曾祥斌:訴訟過程中,我相信還是應當按照一個正常的訴訟案子來進行。我也相信我們的這場公益訴訟不僅給最后的審議提供了一個現實的話題標本,接下來的訴訟過程也會對通過后的司法解釋提供很好的經驗。
“我希望出現中國的NRDC”
法制周報:你是如何加入到“自然之友”的?
曾祥斌:2002年我加入“自然之友”,在去年2月選為武漢組組長,“自然之友”過去只做環境教育宣傳,慢慢發現光教育是不行的,還是要發動更有力的行動,這就是法律倡導。
法制周報 :什么是法律倡導?
曾祥斌:比如向政府申請環境信息公開,向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提出意見,各地大型工程建設的公眾參與提出環評意見,再就是公益訴訟,我在這方面比較積極。
法制周報:像云南鉻渣案這樣的法律倡導影響力很大,可能很多人不喜歡?
曾祥斌:比如富人他們愿意去買給自己臉上貼金的事情,絕對不會支持一個機構去打官司,尤其是打當地的國企,這也是地方政府不開心的事情。
法制周報:怎么改善這一塊呢?
曾祥斌:我希望制度環境好一些,出現中國的NRDC(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是當今美國最具成效的非營利環境保護組織之一,自1970 年成立以來,NRDC 利用法律和科學研究,在120 萬會員和網上行動者的大力支持下,為守護我們的地球,保障人類和萬物生靈共同的健康生存環境而不懈努力),專門用法律的手段支持NGO組織開展公益訴訟。
法制周報 :你怎么定位自己?
曾祥斌:公益律師也是需要有錢來生存的,需要過體面的生活,我并不認為自己是一個公益律師,所以現在我們是抽時間做公益。要是按時間來算的話,我這幾個月大多在做公益的事情,三分之一的時間去應付商業的案件。
法制周報:接觸公益訴訟,你最大的感悟是什么?
曾祥斌:作為一個律師,關注環境、公益其實都不是目的。我是一個法律人,我的血液里面流淌的是對公平和正義的追求,而我可能是借助了環境保護這個平臺,我希望在這個領域里面將公平正義用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去實現,而實現的表現形式是我們的河流是清的,天是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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