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順利進行,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昆明市公安局近日出臺規范性文件,完善環保禁止令制度。
環保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為及時制止被申請人危害、污染、破壞環境行為,根據申請人申請,以民事裁定形式做出的一種行為保全。2010年,昆明市中院與市檢察院聯合制定相關文件規定,對因情況緊急,被告的行為有可能嚴重危及環境安全、造成環境難以恢復以及加重對環境破壞等情形時,由公益訴訟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有必要時作出禁止令,責令被告立即停止相應行為,并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保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目的的實現。但是由于該規定較為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程序、法院的審查、禁止令的頒布、禁止令的執行等程序問題均未規定,實踐中不便操作。
昆明市中院與昆明市公安局近日出臺《關于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環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見(試行)》《關于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環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見(試行)》,對環保禁止令的相關程序及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等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申請環保禁止令的條件、申請狀的要求,訴前環保禁止令的申請、訴訟環保禁止令的申請、人民法院對環保禁止令申請的審查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的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在執行環保禁止令中的職責等。
記者 羅霞 通訊員 代彥(云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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