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萬靜
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必須公布,這是《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的要求。而根據2月20日公布的《中國政府透明度年度報告(2011)》(以下簡稱《報告》)的調查顯示,該規定實施近4年,26家被測評的省級環保部門中,只有13家提供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
環境處罰信息的公開情況最不理想,僅有1家公示了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對于推進和規范環保部門以及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的權益,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依據?!掇k法》規定了17種環保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但調查表明,相當多的環保監管部門沒有將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包括: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等。
對于《辦法》規定的其他應該主動披露的環境信息,《報告》調查的結果也不盡如人意。比如環境質量信息方面,僅有5家部門以月報形式提供噪聲質量狀況信息。在固體廢棄物信息方面,有21家環保部門未提供固體廢棄物種類信息,22家未提供固體廢棄物產生量,16家未提供固體廢棄物處置狀況信息,所有部門均未提供固體廢棄物排放許可證的發放信息。
對于《報告》調查的結果,相關環境法律專家分析指出,環保監管部門對環境信息的公開不理想情況,表明相關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實施監管缺乏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