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楊傲多
“環境保護涉及的領域比較廣,但在某些重要領域仍然存在空白。”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書記、廳長姜曉亭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法律所設定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體制,在實踐中表現出職能交叉,多頭管理、執法中各自為陣、互相掣肘的情況。
為此,姜曉亭建議:加快立法進程,填補法律空白;加強農村環境監管體系建設;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我國現有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建設基本完善?!暗谕寥?a href="http://www.hntv520.com" title="環境保護" target="_blank">環境保護、核安全、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生物安全、遺傳資源保護,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環境密切相關的電磁輻射、重金屬、持久性有機物污染等方面,還沒有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苯獣酝ふJ為。
姜曉亭介紹,現行環境立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行政處罰普遍較輕,民事賠償范圍過窄,刑事制裁乏力。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所規定的罰款額度,比有的企業一天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費還少,致使有的企業寧可交罰款而不愿治理。就是人們經常說的“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姜曉亭建議,環境立法應加快三個轉變,即從數量型立法向質量型立法轉變、從構建體系向完善制度轉變、從部門主導立法向立法機關主導立法轉變。目前,亟需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提高違法行為處罰額度,增強法律震懾力。
探索建立鄉鎮環保機構
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點面源污染共存,生活與工業污染疊加,加之各種重污染企業向農村轉移,農村發生環境風險事故的概率加大。
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只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和部門的環保職能,未把鄉鎮政府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明確其環保職能,導致鄉鎮環保機構建設、人員配備及經費投入無法可依,影響到農村環境監管體系的建設。
姜曉亭建議,加快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依法明確鄉鎮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能職責。合理分配各級政府的環保職權,對上級政府管理成本過高,且鄉鎮政府能夠承擔的一些環境管理事項,下放鄉鎮政府管理,同時完善關于鄉鎮環保機構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規范,增加關于保障鄉鎮政府環境保護工作經費的相關內容。
姜曉亭介紹,以四川省為例,據初步調查,全省所轄4408個鄉鎮中只有435個鄉鎮設有環保機構,不到所有鄉鎮的10%,而且這些機構大多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以抓經濟工作為主,真正從事環保的人員很少。全省143個縣(不含市、區)將近一半環保局人員不足8人,鄉鎮環保機構基本處于空白。
記者了解到,為加強農村環境監管工作,包括四川在內,浙江、江蘇、山東、湖北、湖南和重慶等地已開始探索建立鄉鎮環保機構,并取得了積極成效。
“農村環境監管手段越到基層越落后,傳統的眼看、手摸、鼻聞的經驗式監管多,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監測設備”,姜曉亭建議,各級財政把農村環境監管體系建設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實行專項支付。同時,省、市兩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在監測、監察能力建設上,給予縣(市、區)、鄉(鎮)兩級更多的傾斜支持,不斷提升基層環保人員監管水平。
噪聲防治要涵蓋所有“排污主體”
環境噪聲污染是城市環境四大公害之一,群眾投訴舉報越來越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很多規定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姜曉亭提出幾點建議:
首先,由于現行法律對噪聲污染排放的主體覆蓋不全,導致對有些噪聲排污主體的違法行為無法監管。因此,建議將條款中的“產生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統一改為“噪聲污染排放者”。
第二,噪聲污染。防治法沒有對一些新型的社會噪聲污染,比如:低頻噪聲、燃放煙花爆竹噪聲、紅白喜事噪聲、寵物噪聲、汽車維修保養行業等做規定。而這類噪聲在生活中最常見、群眾反映強烈、投訴舉報較多,建議在修改時加以完善。
第三,噪聲污染防治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都是采用給予警告、可以罰款、并處罰款等規定,通篇沒有關于具體罰款數額的規定,執法中難以操作。建議在修法中加以明確。
本報北京3月13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