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記者 鐘兆盈 通訊員 汪新來 俞益鋼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蕭山區杭盛自行車有限公司訴蕭山區環保局重復處罰、程序違法一案做出的終審判決。
至此,蕭山區一場由區人民法院到中級人民法院的環保官司,終于畫上了句號。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蕭山區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杭盛自行車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并發現這家公司的自行車前處理去油和噴漆生產線未經環保審批,未配套環保處理設施擅自投入生產。因為企業涉嫌違反建設項目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蕭山區環保局于次日便進行了立案調查。
這一查,就查出了問題,原來這家企業并非“初犯”。
經過調查核實,2010年9月,蕭山區環保局曾對這家企業進行過處罰,原因是其未經環保審批,未配套環保處理設施擅自建成去油酸洗和噴涂生產線并投入生產,由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行政復議和訴訟,又不自覺履行處罰決定內容,蕭山區環保局于2010年12月30日申請蕭山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停止了非法生產線的生產并繳納了罰款。
但是,從2011年4月起,當事人在未履行環境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情況下,重新啟用了該生產線。2011年5月,接到群眾舉報后,蕭山區環保局再次對這家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
2011年7月,蕭山區環保局通過郵政快遞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聽證申請和進行陳述申辯。
于是,蕭山區環保局于2011年8月5日對這家企業做出了責令停止生產和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并于2011年8月11日,通過郵政快遞向當事人送達了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不服,于2011年8月25日向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分析——
●企業訴環保局什么?
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我們來看看這家企業為什么要打“官司”,他們認為蕭山區環保局在行政處罰中,哪些方面存在違法行為呢?
作為原告的這家企業認為:一是蕭山區環保局于2010年9月8日已經對其做出過同樣的處罰決定,原告也繳納了罰款并停止生產,而2011年8月蕭山區環保局又以此對其進行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于重復處罰;二是蕭山區環保局在做出處罰決定時未告知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未保障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屬于程序違法。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要求法院撤銷蕭山區環保局對其做出的處罰決定。
●存在哪些交鋒?
企業提出重復處罰、程序違法的訴訟后,蕭山區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受理,并向蕭山區環保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收到通知后,蕭山區環保局積極應訴,在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材料,并遞交了答辯狀。
答辯一:有沒有重復處罰?
庭審中,蕭山區環保局針對原告提出的重復處罰進行如下答辯:蕭山區環保局2010年9月8日處罰內容為當事人2010年7月的違法行為,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已繳納罰款,并停止生產,該違法行為已終結。蕭山區環保局于2011年5月查處的當事人未經環保審批和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擅自投入生產的行為屬于當事人新的違法行為。另外,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第二款“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于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因此,蕭山區環保局做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針對的是新的違法行為。兩個處罰決定針對的是同一類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為,不適用當事人訴訟提出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的規定。
答辯二:有沒有程序違法?
針對原告提出的程序違法,蕭山區環保局進行了如下答辯:蕭山區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于2011年5月19日查實當事人新的違法行為后,在制作調查筆錄文書時明確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2011年7月27日蕭山區環保局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通過郵政快遞送達當事人,明確告訴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蕭山區環保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到蕭山區環保局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2011年8月5日,蕭山區環保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當事人已經不是初犯,故處罰:(1)責令停止生產;(2)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過郵政快遞于2011年8月11日送達當事人,符合法定程序。綜合上述理由,蕭山區環保局請求蕭山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在蕭山區環保局2010年9月責令停止生產后,擅自于2011年4月重新開始生產,生產車間廢氣直排外部環境,其行為違反了有關法規規定。蕭山區環保局據此做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考慮到原告再次違法生產,對其進行從重處罰,量罰適當。蕭山區環保局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決定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2011年11月18日,蕭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了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蕭山區環保局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2012年2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案件啟示——
案件歷經近9個月,從區人民法院到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蕭山區環保局的勝訴告終。那么,制勝的武器是什么呢?靠的是環保局處處依法辦事。
就案件本身而言,正是由于執法人員在整個執法過程中處處能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制部門嚴格依法審核,并嚴格按程序做出處罰決定,環保的行政行為才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再告也告不倒。這既維護了環境法律的嚴肅性,又樹立了環境執法的權威性,更增強了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威懾力。
通過這次行政被訴事件,也更加要求環保部門在今后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高查處違法行為的能力,以規避敗訴風險。在查處違法行為時,要在依法收集到所有的處罰法定要件時才能實施處罰。同時在執法過程中要加強宣教工作,既要有查的細心,更要有向企業講解違法行為的耐心。尤其是對那些不知法而違法的企業,“說理”是取得理解、贏得配合的最好方法。今年蕭山區環保局將繼續增強處罰文書的說理性,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處罰決定書中加強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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