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交一審。《修訂草案》規定,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本報訊 (記者陳翔 通訊員任宣)昨天,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常委會主任歐廣源主持會議,副主任謝強華、王寧生、鄧維龍、陳用志、陳小川、陳繼興,秘書長崔健出席。副省長雷于藍,省高院院長鄭鄂、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列席會議。
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關于《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聽取關于《廣州市綠化條例》、《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的說明及聽取省人大法委的審查報告;聽取關于提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人選的議案的說明;會議還聽取了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的說明。
將重罰違法排污責任人
昨天,《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一審。《修訂草案》規定,廣東省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或者停業。排污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排污許可證。
《修訂草案》還對違法排污者增設雙罰制規定,即在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視不同情況處以上一年度其本人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0%~50%的罰款。
監測數據失實罰5萬
《修訂草案》還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禁止弄虛作假,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禁止排污者偽造、變造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