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龍貴(云南 媒體從業者)
當越來越多的環保事件出現在人們身邊,對于環保人士來說,自購檢測設備進行環保自測如今也變得普遍,不過據2009年4月環保部公布的《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這種民間自測被嚴格限制。(7月15日《新聞晨報》)
雖然法案并未通過,但民眾的憂慮并非杞人憂天。民眾購買的檢測設備和儀器準入標準相對缺失,性能和精確度很難保證。如果任意發布,很可能被誤認為是公共信息,從而造成信息混亂。這個道理如同個人不得發布而只能由地震局發布有關地震的信息一樣,都是為了保證公共信息的權威和安全。但與此同時,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也是值得商榷的。環保信息的公布有很多種形式,如果明確是以個人名義發布,不僅對社會沒有任何危害,而且如專家所說,是對“政府工作的一種促進”,何需一律禁止。
正因草案有瑕疵,才需要廣泛征求意見。問題在于:法案征求了誰的意見?環保部辦公廳2009年4月27日發的征求意見函,抄送對象是各部委和各級環境部門。很顯然,這是在政府部門內部征求意見,普通民眾根本沒有機會參與和提出意見,甚至直到媒體的意外發現,才知道有這樣的內容。換句話說,這項有關民眾權利處置的立法,完全把普通民眾當成了局外人。
這種只在內部征求意見的立法模式是令人擔憂的。一方面,民間環保自測越來越普遍,多數專家都以支持為主,政府部門則持默許態度,而另一方面,相關法律草案早已擺在那里,隨時都有出臺的可能,這將導致違法與守法的邊界變得非常的模糊,公民權利處于不確定中。進而言之,還有多少與民眾利益相關的法規處于“潛伏”中,還有多少“征求意見稿”沒有征求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