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亞雅 周園
本報訊(記者鐘亞雅 通訊員周園)一個具有敏銳商業觸覺的老板,在尋找商機的過程中,竟誤以為回收舊硒鼓、舊墨盒翻新銷售是在從事環保事業。廣東省廣州市蘿崗區法院近日一審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敬中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
敬中平在廣州經營打印耗材業務多年,并在網上拓展業務。敬中平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回收舊硒鼓、舊墨盒,再對其進行翻新后銷售大有賺頭。敬中平一直認為各大公司生產的硒鼓、墨盒使用一次后就廢棄非常浪費,回收再用有利于環保。于是,2011年1月,敬中平在廣州租下了一層廠房,并購置一套完整的翻新硒鼓、墨盒生產線,打算自產自銷開展一條龍業務。
敬中平置下設備后,因種種原因并未開始生產。為彌補開支,他聯系另一專門從事舊硒鼓、舊墨盒翻新業務的老板劉朝凡(在逃),并與其達成協議:將上述設備作價6萬元出讓給劉朝凡,廠房亦轉租給劉朝凡,但仍留下一間辦公室作為自己從事網絡銷售打印耗材的辦公地點。同時,敬中平還出借自己的營業執照,讓劉朝凡在網上注冊登記,在網上銷售翻新的舊硒鼓、舊墨盒。于是,劉朝凡的造假、售假生意就在敬中平的幫助下,紅紅火火開展起來。因為劉朝凡的產品在網上銷售量大,很快引起了被假冒注冊商標的公司注意,他們通過委托相關公司調查,發現劉朝凡生產地點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最終,公安機關將為劉朝凡提供廠房、設備、營業執照的敬中平抓獲歸案。
檢察官說法
廣州市蘿崗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葉云翔認為,理論上說,當硒鼓、墨盒使用完畢后,硒鼓、墨盒及附著在硒鼓、墨盒上的注冊商標標識均應被回收,不應再進入流通領域。但在現實生活中,舊硒鼓、舊墨盒回收仍存在障礙。行為人以收回舊硒鼓、舊墨盒翻新并銷售的方式造假,貌似在從事環保事業,但因其在舊硒鼓、舊墨盒翻新過程中,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將該商品予以銷售,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所有權,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故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此外,即便行為人沒有直接實施造假行為,但是在明知他人從事造假行為的情況下,仍提供幫助,在刑法理論上仍視為造假人的共犯,亦會因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