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亦君)8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分組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修改環保法應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特別是環評編制的過程中,要讓公眾充分表達意見。
謝克昌委員提出,現行環保法從1979年開始試行,《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正式實施,但是近年來未能阻止環境群體性事件頻發,原因在于現有的環境利益沖突協商機制不能滿足民眾需要。民眾利益表達渠道不暢、“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環評”等規定也只能是走過場而已,環評造假屢見不鮮。
在謝克昌委員看來,《環境影響評價法》尚未明確“以適當方式參與環評”的公眾意見如何被考慮、公眾意見能起多大作用、如何體現等,這些法律規定應該在修正案草案中有相應條款。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認為,草案對于政府部門依法公開環評信息的要求是不具體的,難以保護公眾環境知情權,如果不在法律上對環評工作作出明確規定,會使社會和政府都非常尷尬,群眾一鬧事,一個大項目就停了,過去政府和投資方所簽訂的協議算數不算數?
吳曉靈建議,借這次修改環保法的機會真正保障公眾對于環評信息的知情權,建議所有項目都應該經過環境評估,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應向社會公眾公開,并加強與公眾的溝通。
沈春耀委員建議,對重大項目僅僅進行技術性的環境風險評價已經無法全面有效地進行預警,防止風險,應該結合環境問題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經濟問題、法律問題進行更廣泛、更詳盡、更有效的評估,全面估量因環境問題可能引發的各種問題,擴大公眾參與度、知情權,提高決策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