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郄建榮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仍在公開征求意見。今天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公開信,呼吁將環境公益訴訟、排污許可證、 “按日記罰”、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排污費改排污稅等重要環境制度納入法律的修正案。
建議就公益訴訟等召開公眾聽證會
自然之友在致全國人大法工委的信中稱,環境保護法作為統領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性制度的重要法律,在立法程序上應當充分聽取來自研究部門和科研院所的制度建議,其中包括環保組織、環境律師以及環保志愿者個人在內的民間環保實踐工作者的意見,從而最大程度的發揮和保證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自然之友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應召開立法聽證會,就公眾普遍關心的公益訴訟、“按日計罰”、排污許可等重大環境法律制度展開研討和辯論,從程序上保證能夠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自然之友稱修正案未涉及公眾參與
自然之友作為最早環保社會組織之一,見證了近20年來中國環保組織,在環境理念的普及、環境知識的傳播、環境信息的公開、環境決策的參與、環境執法的監督、環境問題的解決和環境權益的維護等各個方面所做出的重要貢獻。
以自然之友的行動為例,從藏羚羊、滇金絲猴的保護,到圓明園環評聽證會的召開和云南曲靖公益訴訟案的開展,自然之友自始至終在努力推動環境保護方面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與實施。
自然之友認為,環境保護法修正案無論是原則描述還是具體法律條文規定,幾乎都沒有涉及公眾參與,特別是在環評、驗收、評比、限期治理等方面,均沒有公眾參與的制度規定。
自然之友認為,這樣的法律修正案表明修正案,依然停留在‘行政命令’法的層面,并未體現創新社會管理、綜合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思路;依然停留在行政和技術主導的立法框架下,而未認識到環境保護需要利益相關方的共同參與才能達到最大程度地改善環境狀況的目的。
自然之友建議,在修正案第四條“完善監管機制”之前,加入“動員公眾參與、發展社會組織”字樣,以從原則上確認公眾參與的重要意義。
同時,在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標準制定和環境目標考核等環節,也應加入“需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意見”的表述。
公益訴訟按日計罰等應寫入修正案
自然之友認為,本次修正案出臺最令社會各界人士感到失望的是,眾多實踐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環境法律制度在修正案中沒有涉及,比如,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在“超標即違法”基礎上確認的“按日記罰”制度、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制度、排污費改排污稅制度等等。
自然之友稱,存在爭議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修正案可以不考慮,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及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制度,都是在實踐中被反復證明是成功的環境制度。自然之友稱,如此成熟的環境制度在修正案中也沒有涉及,確實令其感到失望。
自然之友建議,應當將修正案第六條修改為環境公益訴訟條款,并新增一條款,原則規定排污許可證制度。
法制網北京9月28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