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新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化工集團)原副總經理林某,在擔任新疆有機化工廠清算組組長期間,擅自將化工廠一塊國有非經營性土地進行處理,所得地上附著物補償款513.5萬元轉入自己的房產公司歸個人使用。
新疆網訊(記者饒俊華實習生周瑩通訊員吳明才化豫)新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化工集團)原副總經理林某,在擔任新疆有機化工廠清算組組長期間,擅自將化工廠一塊國有非經營性土地進行處理,所得地上附著物補償款513.5萬元轉入自己的房產公司歸個人使用。
11月15日,記者從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二審后做出維持一審原判的終審裁定: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林某2012年62歲,已經退休。2004年,林某被任命為化工集團副總經理。第二年,新疆有機化工廠經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決定實施政策性破產,同年2月,林某被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為該廠破產清算組組長,該廠有21.8萬余平米土地被列入破產資產,由清算組依法處置,其余土地作為非經營性資產未納入破產資產,由清算組代為管理。
2010年3月,林某以清算組的名義,以處置新疆有機化工廠破產經營性土地為由,向相關部門申請,將由清算組代管的一塊2.29萬平米的土地掛牌出讓。同年7月,該土地經過測繪、評估,經上級部門同意后對外公告出讓。
3天后,林某向烏魯木齊國土資源局報告稱,清算組與參與這塊土地競買的某房產公司,就這塊地上職工安置、補償等問題達成了協議,作為摘牌條件。隨后,林某以清算組名義與該房產公司負責人潘某簽訂了協議,要求潘某與受清算組委托處理遺留問題的新疆天泰公司達成協議并完成執行后,可視為潘某對摘牌條件的滿足。而天泰公司是林某于2009年以前妻母親名義成立的個人獨資公司,實際由林某掌控。
同年7月16日,潘某代表自己的房產公司與天泰公司簽訂協議,同意向對方支付各項費用513.5萬元。隨后,潘某公司向天泰公司支付了該筆錢款。之后,潘某公司順利地與烏魯木齊國土資源局簽訂了該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合同。
2011年8月,紀檢部門將該案移交烏魯木齊人民檢察院偵查。2012年5月17日,米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林某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隨后向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上述終審裁定。
供述
林某在偵查機關供述稱,2010年處置清算組代管的2.29 萬平米土地時,潘某公司支付的513.5 萬元補償款打入了自己實際控制的天泰公司賬戶,并將其中113萬挪用到自己在吉木薩爾承包的工程上。
林某稱,天泰公司以前妻母親名義成立后,前妻母親得知此事不同意,他于是又找到以前兩個同事商量,將公司股東換成他倆。
林某交代,潘某公司支付的513.5萬元,具體用途未告知相關領導,他們都不知道這個事情。后來接到通知退還補償款,當時賬上已經有113萬余元缺口。
林某稱,為了掩飾這筆錢的實際用途,他找到承建清算組解危解困房工程的建筑公司經理黃某,讓其給自己打一張113萬余元的收據,證明這筆錢自己用于解危解困房項目上了,黃某不同意,他只好給黃某寫了個證明,說明這個收據的錢并未實際付給黃某,黃某這才打了收據。
其余的400萬元,林某稱,自己交給前妻在銀行辦理理財產品,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4月15日,產生收益合計2.33萬余元。
“我現在年歲已大,還有一個幼小的孩子,請求法院給予從輕處罰?!绷帜匙詈笳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