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苯胺泄漏事故又有跟進報道。11日《京華時報》報道顯示,在天脊集團此次泄漏事故背后,隱藏著的是多年環境污染的真相,村民患病、莊稼減產……面對這樣的真相,周邊村民選擇沉默,而當地政府卻是邊批評邊授獎。潞城市政府一名負責人稱,潞城市環保局曾多次發現天脊集團存在環境污染的問題,“但我們一個小小的縣級市單位,在一個省級國企面前說不上話”。
事故之后必有瞞報,事故之前必有常年積弊,這幾乎成了每一個肇事企業都跳不出的邏輯。2005年同屬苯胺泄漏的松花江污染事故,推動了《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出臺,七年后天脊集團卻用同樣的事故、同樣的瞞報方式向其發起挑釁。“性質非常惡劣”的“嚴重環境違法”早有定性,卻不見企業整改的執法效果。環保部門在國企面前“說不上話”的無奈,當地村民“就算全村人都去鬧也不會有任何作用”的辛酸,并非山西長治特色,放在任何有重點污染企業的地方都成立。環境執法的現實困難,往往使其流于紙上談兵,而環保領域的法治夢想,正被權力和GDP思路所圍困。
每一次重大環境事件的解決,都是對地方利益結構、權力結構剝皮換血般的改變,都是對企業與政府間的利益粘連的強力剝離。這種巨大改變也反向表明了,正當渠道解決環境問題的可能性之小,以及為何明顯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公眾仍然選擇群體性事件這樣大代價的解決方法。環境執法的孱弱和監管的無力,并不止失職失責這么簡單,從結果上講,相當于鼓勵、助推污染企業肇事,并直接導致大規模公共危機的出現。只有破除環境執法的主客觀困境,才能把污染事故消滅在“源頭”上。
目前,最高檢已掛牌督辦山西事故并派出了督辦組,邯鄲市的民間組織也委托律師向天脊集團提起公益訴訟,官方和民間相當于同時通過法律渠道發力。事后的司法介入按律糾辦、以儆效尤,相當必要。
法治不彰就會正移邪遂,哪個領域都一樣。在立法上,應加大企業對生態損害的賠付標準,一開始就將修補費用計入企業成本;在執法上要賦予環境執法以優先權,實現環保對企業的一票否決權。這些觀點已是民眾普遍呼聲。無真法治,無真環保。脆弱的生態已經不允許我們在這上面一再犯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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