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多地霧霾襲城,尤其是長三角和京津冀魯等區域,大氣污染程度十分嚴重。民建中央在已形成的題為《關于加強我國大氣污染治理》的提案中提出,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已刻不容緩,建議通過多種措施改善空氣質量, 包括逐步將PM2.5排放總量納入國家約束性指標、對特大城市進行汽車總量控制等。
重重霧霾之下,沒有誰能免受空氣污染之害,加大空氣污染治理力度,切實改善空氣質量,已成為全社會共同的迫切要求。民建中央提出逐步將PM2.5 排放總量納入國家約束性指標, 將控制PM2.5 作為大氣污染治理的一大抓手, 此建議具有高度的針對性,也有實際的可操作性。如果能夠納入國家約束性指標, 將是控制PM2.5 排量的一個關鍵步驟,對于推動大氣污染治理加碼升級,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謂“國家約束性指標”,是從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制度建設的層面,針對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制定的目標任務。2006年制定的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了22個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約束性指標有8個,其中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有關的指標占到一半左右(占指標總數比重27.2%); 其余14個為預期性指標,包括長期被地方政府追捧的GDP等經濟增長指標。約束性指標與預期性指標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2011年制定的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環境保護約束性指標,占指標總數比重從“十一五”規劃的27.2%提高至33.3%,約束性指標賦予政府的環保責任進一步加大。
鑒于PM2.5 是當前空氣污染特別是區域性空氣污染的主要載體, 將PM2.5 排放總量納入國家約束性指標,將是制定和修訂經濟社會發展綱要繞不過去的問題。除了人們最易感知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問題同樣十分突出,近期媒體曝光的多地企業打井排污致地下水污染,其嚴重、惡劣的程度大大超出了世人的想象。總體來說,我國環境保護面臨著空前嚴峻的挑戰, 一方面傳統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很大,已經超過了環境總量的承載力,另一方面,新的環境問題又在不斷產生,危險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電子垃圾等污染因素有增無減。所以,不但PM2.5排量需要納入約束性指標,在適當條件下,另一些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排量也應當納入約束性指標,以此向地方政府施加更大的責任和壓力。
將PM2.5 等污染物排量納入國家約束性指標,需要充分發揮相關指標對政府行為的約束力,體現約束性指標的法律效力和強制效應。其中最關鍵的一點,是要將約束性指標的法律效力,具體落實到現行法律規定賦予政府的環保責任上,并細化為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政績考核評價, 同時要制定具體詳盡、操作性強的問責追究條款,明確對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環境違規違法、失職瀆職行為的問責追究,直至按照刑法的規定,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課以“環境監管失職罪”。
如果環境污染日漸嚴重,卻未見有政府部門及相關人員為此承擔責任,如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頻頻發生,卻未見有環境監管者被追究刑責,只能說明約束性指標并未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說明地方政府尚未感受到足夠的責任壓力。從長遠計,還需要加強人大(和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等)對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權力監督,加強社會公眾對政府及職能部門的權力監督, 全面落實“對(環境)監管者的監管”,使對環境保護權力主體的約束與究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強力倒逼政府積極履行環保責任。
(原標題:以約束性指標倒逼政府履行環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