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記者獲悉,石河子小伙起訴環保局要求公開環評報告全文一案,經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近日做出一審判決,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全文公開環評報告”的訴訟請求,但法院也認為,信息公開具有重大的社會價值,僅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亦會造成公民知情權無法實現,并可能為企業濫用權利打開大門。
因不滿石河子市環保局“環評內容涉及企業商業機密,企業不愿意公開故無法公開”的答復,石河子市小伙李翔將環保局告到法院,并要求環保局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當地兩家重點化工企業的環評報告全文。
據了解,2013年3月26日該案首次開庭審理,當時原告李翔、被告石河子市環保局以及涉及的兩家企業——合盛硅業和天山鋁業的兩名代理律師均到庭答辯。
4月1日上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再次開庭,李翔本人因工作沒有到庭,委托了代理人到庭答辯。庭審后法院宣布了判決結果,判決認為,該案是一起因公民申請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公開環境報告書引發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案件。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是,被告石河子市環保局以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為由,不公開合盛硅業公司和天山鋁業公司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李翔認為,石河子市環保局僅憑兩家企業的意見,就確認環境影響報告書涉及商業秘密而不予公開的行為違法。
法院認為,現有的法律條文沒有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否進行全文公開以及公開到什么程度做出明確規定。其次,環境報告書的公開程度是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具體規定為準則的。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石河子市環保局征詢了兩家企業的意見后認為,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將對兩企業的競爭地位造成損害,據此作出不公開環評報告全文的行政決定,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等費用由李翔承擔。
“判決說理”給人留下深刻印象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昨日李翔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他已經預料到這個結果,雖然訴訟請求被駁回,但他并不感到失望。“自己該做的都已經做了,而且此案引起了石河子市民對城市環保的廣泛關注,這本身就是一個勝利。另外,4月1日宣判我沒有到庭,是因為正好單位有事抽不開身,并不是刻意回避判決”。
同時,李翔對判決書對整個事件的陳述非常滿意:“判決書不僅詳述了案件引發的因由、爭議焦點和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還細述了政府信息公開所具有的重大社會價值,以及環保部門所做行政決定合法不合理的現實,值得反思。”
記者了解到,由于此案是石河子市首例起訴政府信息不公開案例,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時便高度重視案件的審理,組織原、被告和第三方的代理律師進行了細致的答辯。對宣判結果,法院顯然也進行了認真準備,5頁判決書中近三分之一的篇幅是和案件焦點并不直接相關的背景分析、司法實踐中的不足和對被告給予警示等內容。
比如,判決書中提到,目前的法律實踐中對商業機密的認定標準過于抽象,實踐中缺乏統一的判斷規則,這給行政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帶來困難。本案中,被告石河子市環保局經過利益衡量后作出的不予公開兩家企業環評報告全文的行政行為,雖然在合理性方面存在不足,但屬于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
法院還通過判決書提醒被告石河子市環保局:雖然企業主張其商業秘密固然具有正當性,但任何權利都不具有絕對的優先性,企業在主張對其有利的商業秘密時不能逃避對社會應盡的責任,若僅僅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而不考慮公民的知情權,會造成公民知情權的無法實現,并可能為企業濫用權利打開大門。
“通常判決書只注重對判決結果的論述,如果駁回訴訟請求,一般只談駁回的法理依據。而此次判決不僅談到了制度上的缺陷,還向勝訴方提出警示,整個社會更應該從本案中認真反思我們的環保理念、制度和意識存在的問題。”李翔說,對自己而言,事情已經到此為止,并不準備提起上訴。
案件引發市民關注環保話題
李翔狀告石河子環保局從立案以來一直是石河子市民關注的熱點話題,在網上,網民對此事的關注也從案件本身延伸到對石河子市空氣、藍天的關注。
李翔本人也向記者表示,促使他打這起官司的動因確實是來自對石河子市環境污染的擔憂,“其實生活在石河子的市民都能親身感受到,天沒以前藍,空氣沒以前好,只不過由我引發了大家對環保的集體關注而已”。
一直關注此案的石河子大學法學院講師韓川認為,李翔訴環保局案件很典型,這對于公民個人推動法制建設、公眾環保有很深的意義。(記者 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