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有效防止機動車排氣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南昌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0]98號)、《南昌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洪府廳發[2012]10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市區部分區域和一定時段對無環保標志或持有黃色環保標志機動車實行交通限行,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車輛
1. 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
2. 持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
3. 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用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用途車輛暫不列入限行范圍。
二、限制通行時間
自2013年6月1日起,每日7:00-22:00
三、限制通行區域
1. 洪都大道(不含)、解放西路(不含)、洪城路(不含)、撫河路(不含)、陽明路、陽明東路合圍的區域;
2. 八一大橋、南昌大橋;
3. 贛江中大道、南斯友好路(不含)、豐和中大道、廬山南大道(不含)合圍的區域。
四、相關措施
1. 環保部門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和宣傳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限行的組織實施工作。
2.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應粘貼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右內側,標志副本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對無環保標志或持有黃色環保標志機動車在限制通行時間駛入限制通行區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其他說明
1.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后,設置一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違反限行規定通行的以宣傳教育為主,采取勸導駛離、責令駛離等方式進行處理。從2013年7月1日起,對違反限行規定在限制通行時間闖入限行區域的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2. 本通告所指持有黃色環保標志的機動車是指未達到國I標準的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和未達到國Ⅲ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汽車。無環保標志機動車是指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標志已過期的機動車。以上機動車不包括掛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
3. 進入南昌市區的外地籍車輛按照本通告規定執行。
4. 本通告實施后,根據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交通狀況,將逐步擴大限行范圍。
特此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
(原標題: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無環保標志或持有黃色環保標志機動車實行交通限行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