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適用問題的有關問題,環境保護部經研究,近日作出解釋,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罰款。該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罰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編制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經環保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建設單位已停止建設并報批環評文件,但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決定暫緩審批其環評文件的,如果建設單位在報批環評文件后未獲批準前又重新擅自開工建設的,按照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如果建設單位在報批環評文件后未獲批準前未重新擅自開工建設的,則不能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