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噪聲污染給人們帶來很大煩惱。
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
噪聲超過了國家或天津市規定的環境
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活動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群眾常遇到的噪聲擾民問題的解決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環境噪聲污染,各部門根據本身職責,有如下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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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門對環境噪聲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直接負責以下管理內容:
1、建筑施工單位違反規定: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2、建筑施工單位確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需要必須夜間連續施工的,必須提前向當地
環保部門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施工。
3、工業生產活動中用固定設備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4、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5、未經
環保部門審批,在居民稠密區開辦飲食服務業和排放噪聲的加工廠,所排放的噪聲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
● 公安部門(含交通管理部門)按分工負責社會噪聲、交通噪聲和機動車輛噪聲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1、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2、禁止機動車輛在規定路線鳴放喇叭。
3、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
4、未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從家庭室內發生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5、在商業經營活動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
● 城市市容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擾民馬路攤點的清理。
● 鐵路部門負責火車噪聲。
● 港航監督部門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船舶噪聲。
● 民航管理部門負責飛機噪聲。
廣大市民可按以上分工,遇到夜間建筑施工噪聲、企事業單位固定聲源噪聲的直接向
環保部門反映;遇到社會噪聲、交通噪聲的直接向公安、交管或市容綜合執法部門反映; 遇到鐵路火車噪聲的向鐵路部門反映;遇到船舶噪聲的向港航監督部門和港務監督部門反映;遇到飛機噪聲的向民航部門反映。
噪聲控制,噪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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