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向消費者出示了家具產品質量合格的檢測報告,可擺放該套家具房間的室內環境檢測卻因甲醛含量嚴重超標,而判定為不合格。面對這兩項截然不同的報告結果,令想要討說法的消費者無所適從。
精彩案例
空氣對比巧贏家具污染官司
由于懷疑自己新買回家的一套家具甲醛超標,消費者張先生把某知名家具公司告上法庭。首次檢測雖房間甲醛嚴重超標,但廠家拿出“家具為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交涉陷入僵局。第二次檢測時張先生長了個心眼。他把書房里的新家具全部搬走,而副臥室里的同廠新家具保持原樣。檢測結論為:“書房基本達標,副臥室還是甲醛超標7倍。”
由此,被告申請法院委托權威機構進行檢測得出結論為:“有家具時,室內甲醛濃度明顯超過無家具時室內甲醛濃度,其差值超過了有關國家標準。”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先生退還家具;被告退還張先生家具款,并賠償其女兒醫藥費。
律師說法:
本報常年法律顧問李于飚提醒消費者:家具甲醛超標糾紛,一般消費者會以“家具質量糾紛”或是“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但是這兩類訴訟的舉證責任全部在消費者,要由消費者證明家具不合格,非常不利,官司往往打不贏。而打“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官司,舉證責任在家具銷售商身上,這就大大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如果要打家具質量官司,就要消費者證明家具不合格,一般要作家具破壞性檢測,這對消費者是極端苛刻的。而改打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官司后,測的是室內有家具和無家具時空氣中甲醛的含量,再用減法一減,得出結論,這樣就避免了破壞性檢測的風險。
記者喬益民
案例:兩份報告結果截然相反
本報家居熱線日前接到成都市金牛區鄒女士的電話稱:今年5月,她做完家裝后,于6月初搬入新居。7月初,鄒女士在成都城南某家具商場花6000多元購買了一套四川某品牌家具。可是入住后總覺得擺放家具的臥房里異味很重。于是鄒女士找了一家正規的環境檢測單位作了檢測,報告結果顯示:臥房里的空氣中甲醛含量超標近6倍!
于是,鄒女士拿著環境檢測報告找到該家具經銷商,要求給個說法。然而,讓鄒女士沒有想到的是,經銷商卻拿出了該組家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的報告。同時,該家具經銷商告訴鄒女士,臥室里的空氣質量不合格不能說明家具質量不合格,況且在此之前,鄒女士還做過家裝。
“憑良心講,我剛搬進去的時候味道基本上都沒有了。就是搬回家具后才出現的味道。可是,這兩份報告判定結果截然不同,經銷商又不管我們的,面對這種情況,我該咋辦?”鄒女士無奈地說。
調查:家具國標存在不足
應該說,鄒女士反映的家具問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記者為此展開調查。
在調查中,記者發現目前在檢測室內環境空氣質量時,采用兩個標準:gb/t18883-2001和gb50325-2001。但是,這兩個標準在檢測時只針對空氣中具體的有毒有害物質含量進行測試分析。
而現行的家具執行標準gb18584-2001,記者在調查走訪時也發現該標準存有不足之處。有關行業權威人士為此向記者指出了以下幾點。首先是取樣過少,按照該國標規定,每款家具只取150×50毫米規格的10塊木樣進行甲醛等有害物質含量的檢測,而一款成型家具(例如書柜)至少用木材7至8平方米。其次是該國標只規定了甲醛和重金屬含量兩項檢測要求,而忽視了家具使用膠粘劑的事實,很多
板材合格而加工成品后卻不合格的家具,voc(有機揮發物)、苯等有害物恰恰來源于油漆和膠。第三是該標準只注重單個家具檢測,而沒有成套家具的合格標準,就現代家庭而言,實用性欠缺。
這位權威人士指出,由于在檢測方面的種種因素,家具污染問題往往會引發投訴,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而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消費者的健康消費權益得不到維護:刺鼻辣眼的家具明明是造成室內空氣污染的元兇,可是家具檢測后,卻都符合現行《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釋放限量》標準。家具廠商以此為由拒不退貨,造成糾紛長期難以解決,消費者投訴居高不下。
專家:建議修訂檢驗(測)標準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談到,其實,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已經采用環境試驗艙法(氣候箱法)取代了干燥器法,來進行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有害物質釋放濃度檢測。采用大型環境實驗艙法可以對成品成套家具的有害物質釋放情況進行測試,得出的結果更加接近家具實際使用狀況下的有害物質釋放情況,在消費者購買家具時也最具有指導性。
目前,家具的產品質量檢驗標準和室內環境檢測標準在具體應用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情況,應該修訂相關的檢(驗)測標準,使目前
板材檢測和空氣質量檢測互不銜接的家具標準有效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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