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住在二樓,底樓用戶擅自將通往花園公用通道的隔墻拆除,同時在底樓通往公用廚房的過道上砌起一堵磚墻,使王無法使用公用花園及廚房,王將底樓住戶告上了法庭,該住戶以隔門為新違章建筑為由,將王也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底樓住戶拆除其違章建筑,同時判王拆除該隔門……
律師認(rèn)為,如果王小姐所自述的情況全部屬實的話,建議如下:
一、如果底樓住戶告你的判決尚未生效,你可以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糾正一審法院的判決;如果底樓住戶告你的判決已經(jīng)生效,你可以通過申訴申請再審,要求改判。
二、無論是上訴還是申訴,你都要注意運用證據(jù)來證明你所述的事實,再運用法律達到維護你合法權(quán)益的目的。如果你的租賃合同中明確有隔門的記載,你應(yīng)當(dāng)將租賃合同作為證據(jù),根據(jù)《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規(guī)定證明隔門是你有權(quán)使用的,也就證明了隔門不是違章建筑;如果你的租賃合同中沒有隔門的明確記載,為證明隔門已經(jīng)存在了二十余年,你可要求物業(yè)部門、居委會等出具證明,也可將你購房時房管部門未要求拆除隔門的書面材料作為證據(jù),來證明隔門不是新的違章建筑,不應(yīng)判決你拆除。另外,電表是否位于隔門內(nèi),你也可向供電部門要求出具證明或直接將電表的安裝位置拍照舉證,相信法院會根據(jù)事實糾正原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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