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長宇實習生高山劉月)為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城市大氣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今年10月29日,長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長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第14號政府令》的第十條規定:“初次登記注冊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最新環保車型名錄,并須經環保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手續。
從今年12月1日起,新車注冊登記和轉入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埠機動車輛,必須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控制要求(簡稱“國III”標準)。經長春市環保部門審核,達到“國III”及以上排放標準的外地機動車輛,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辦理轉入手續;對未達到“國III”排放標準的外埠車輛,不予辦理轉入手續。
從2011年1月1日起,新車注冊登記和轉入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埠機動車輛,必須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控制要求(簡稱“國IV”標準)。經長春市環保部門審核,達到“國IV”及以上排放標準的外地機動車輛,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轉入手續;對未達到“國IV”排放標準的外埠車輛,不予辦理轉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