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黃庭輝)噪音行政執法權自去年10月從城管執法局移交到了市環保局,但由于相關法律條文不夠清晰,在執法中存在不少爭議。近日東區市內某工地施工方因不滿環保局的處罰標準就將市環保局告上了法庭。昨日,該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去年12月28日,東區某小區建筑工地因為在凌晨之后施工,發出的噪音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居民向市環保局投訴。市環保局經過調查,發現該工地的確有深夜排放噪音的行為。而且還發現該工地施工方石岐某建筑公司并未到環保部門辦理噪音排放許可證,今年3月17日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施工方處以5萬元的行政處罰。
但是施工方接到行政處罰通知書后,對環保局的處罰表示不服。施工方承認自己有違規排放噪音污染的行為,但是他們同時認為,環保部門在處罰時使用了錯誤的條例,對他們的處罰不應高于1萬元。
原告代理人稱,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32條第8款規定,處罰額度應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而且原告代理人還舉出了曾在中山發生的類似案例,執法部門也只是處罰了10000元以下的罰款。而市環保局代理律師則表示,由于施工方在沒有辦理噪音排放許可證的情況下就排放噪音,應該適用《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43條第2款,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排放污染物,應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該案并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