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韓樂悟
民間環保組織從信息公開入手參與環境保護的事例逐漸增多,但路途多有不順。記者今天從民間環保組織達爾問自然求知社(以下簡稱“達爾問”)獲悉,由于申請公開垃圾焚燒廠環評報告遭拒,“達爾問”日前向江蘇省南通市環境保護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其責令海安縣環境保護局依法公開海安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環評報告等三項環境信息。
這三項信息分別是海安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該廠項目委托垃圾滲瀝液處理方———方元污水處理廠項目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和海安縣生活垃圾焚燒廠2006年6月至2009年10月運行過程中氣體排放、飛灰、爐渣、垃圾滲濾液的監測數據和處理報告。
據代理此案的律師楊洋介紹,此前達爾問向海安縣環保局申請公開上述三項信息,得到的答復是:“海安縣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已于2010年9月15日取得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的批復(蘇環審〔2010〕223號)。”
“這一答復和達爾問所申請的信息毫無關系。”楊洋說。此后達爾問的工作人員多次致電海安縣環保局,但截至目前,海安縣環保局仍未給出任何正式答復。
達爾問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4項請求,即撤銷海安縣環保局于2011年2月28日對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責令海安縣環境保護局依法向申請人提供上述三項有關海安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信息。
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申請人明確,提出上述請求,基于兩大理由:其一,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形式違法,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其二,海安縣環保局應當依法公開申請人所申請的環境信息。
楊洋告訴記者,海安縣環保局并未告知達爾問所申請的各項信息是否應當公開,且并未就不予公開給出任何理由。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行政機關就申請信息的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缺乏法定形式要件,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海安縣環保局是否應當依法公開申請人所申請的環境信息呢
楊洋認為,根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環境保護法規定,海安縣環保局有法定職責記錄并保存申請人申請的相關環境信息,應當依法向申請人予以提供。
記者了解到,像許多民間機構、個人申請信息公開一樣,達爾問的有關海安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環境信息公開申請過程之艱難似乎已被“命中注定”。結果如何,本報將繼續關注。
本報北京6月8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