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視曝光哈藥“污染門”在社會上引起轟動。哈藥股份年報顯示,2010年公司的環保投入約1960萬元,廣告投入達到驚人的5.4億元,后者是前者的27倍(6月8日《第一財經日報》)。
過去數年間,每當環保部門要求限期治理時,哈藥集團都會“哭窮”。然而,廣告投入是環保投入27倍的巨大反差,讓哈藥集團自己打了自己一個耳光。
有錢打廣告,沒錢做環保,這一現象發人深思。一言以蔽之,正是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的不完善,給了企業藐視環保恣意而為的底氣。首先,行政罰款的數額與違法所得的利益極不相稱,再加上某些地方官員從追求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考慮,往往大事化小,無法觸動企業內心。其次,盡管《民法通則》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對環境污染糾紛處理的程序、受案范圍、環境污染損害技術鑒定、污染損害賠償原則及范圍等都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從而導致企業往往得以逃避應付的責任。其結果就是企業對環保責任的重視程度越來越低,在肆意亂排亂放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建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由過錯方承擔責任,體現權責對等的公平原則,更是促使企業履行環保義務的必然選擇。當前,我國正處在環境污染向人體轉移的高發期。環境科學的相關研究顯示,向環境所排放的污染物經過遷移轉化,造成人體健康受害一般要經過30年左右。由于很多損害是不可逆轉的,建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意義,就在于切斷污染物從環境向人體轉移的渠道,在尚未出現人體損害時就及時處理。具體到哈藥集團“污染門”而言,除了立即停產和盡快搬遷避免造成新的污染外,還必須對過去污染給環境造成的“隱形危害”和治理成本進行合理評估,向哈藥集團進行索賠。
河南張濤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