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環保局公布了《昆明市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征求意見稿)》聽證報告,針對聽證代表反映的問題作了調整,將市民反映環境問題的回復時間由3個工作日內回復調整為15個工作日內回復,延長了12天。
5月19日,昆明市環保局對《辦法》進行了聽證,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方面的專家學者等22人參加了聽證會,代表們就聽證事項的條款陳述了54條意見和建議。
聽證會后,環保局對《辦法》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聽證會上,多位代表提出規定的信息公開和反饋時間與沈陽等其他城市頒布的《辦法》相比過短了些,現調整如下:
公眾以來信、電子郵件、電話和口頭形式提出獲取環境信息要求的,環保、滇管部門應在接到要求后15個工作日內(原為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特殊情況下經環保、滇管部門主要領導批準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原為5個工作日內)。
公眾在信息公開后15個工作日內(原為7個工作日內),可向建設單位或者負責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意見和建議。
對公眾反映的問題,環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進行調查處理,應在15個工作日內(原為3個工作日內)通過復函、回復等方式向公眾反饋處理結果。(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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