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周芬棉
一方是全球最大,一方是全球市場占有率第三,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鎳氫動力電池基礎原料的科力遠和英可兩大陣營,圍繞一起專利侵權案件,“打”得難解難分。
自2008年開始,提起侵犯專利權之訴的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獲得了一審勝訴二審維持原判的結果。然而,一審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近日作出裁定,指定該案交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原告一審就專利侵權索巨額賠償
位于湖南省長沙市國際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上市公司科力遠,其主營業務是連續化帶狀泡沫鎳及系列產品。泡沫鎳是生產鎳氫動力電池的基礎原料,科力遠是全球最大的鎳氫動力電池基礎原料供貨商。
該案的兩被告也非等閑之輩,皆具跨國公司背景,是全球礦業巨頭淡水河谷的控股公司,產品曾遠銷海外,占到全球泡沫鎳市場三分之一份額。時逢我國出臺新能源汽車產業規劃之際,因此,兩巨頭之間的這場知識產權侵權之爭,備受投資者關注。
2008年10月3日,科力遠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之訴,聲稱英可高新技術材料(大連)有限公司和英可高新技術材料(沈陽)有限公司侵犯了其擁有的專利權。兩被告現已分別更名為愛藍天高新技術材料(大連)有限公司和愛藍天高新技術材料(沈陽)有限公司。據知情人講,在案件打到再審時,淡水河谷從兩被告處撤股,退出中國的泡沫鎳產品市場,兩英可公司改成現名。
涉案的專利名稱為“一種海綿狀泡沫鎳的制備方法”。法院審理查明,該發明專利的最初權利人為吉林大學,1995年被授權,之后權利人發生了多起變更。2002年3月,發明專利權人由吉林大學變更為石殿普、張麗芳、李文明;2003年3月變更為沈陽天潤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變更為長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8月變更為上市公司科力遠。2008年12月16日,科力遠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了涉案專利的專利年費6000元。
科力遠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訴求是,要求愛藍天大連公司和愛藍天沈陽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專利,并要求兩公司分別賠償其經濟損失4990萬元、3800萬元,共計8790萬元。
2009年9月29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兩份民事判決,分別要求當時的英可大連公司和英可沈陽公司賠償科力遠公司2981萬余元和2477萬余元。
二審維持原判科力遠再次勝訴
對于一審判決,兩被告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兩被告稱,按照涉案專利,無法生產出合格、適用的產品,該專利實際上并無多少實用價值,他們使用的技術主要來源于自身研發和接受技術轉讓,還有一些技術內容來源于已經公開的技術資料和一些公開出版物上記載的技術。
被上訴人科力遠也向法院出示了一系列證據,證明自己是涉案專利的合法權利人,上訴人生產工藝特征與原告專利九大特征具相同的技術特征。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上訴人生產泡沫鎳方法的主要技術特征與被上訴人涉案專利權要求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據此可以判定兩上訴人生產泡沫鎳的技術特征已全面覆蓋了原發明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已落入被上訴人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據了解,在二審庭審期間,兩上訴人曾就涉案專利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兩次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因涉案專利存在權屬糾紛或被采取保全措施。二審法院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已受理,無效宣告中止審理。
二審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
案件本該執行卻又生出新變數
按理,經過兩審終審該案已經審結,本該執行,但令市場人士意外的是,該案現在又生出新變數。
對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愛藍天大連公司和愛藍天沈陽公司仍然不服,于2010年9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兩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原審錯誤認定科力遠公司享有訴訟主體資格,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導致兩家愛藍天公司承擔不適當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大量遺漏,對兩家愛藍天公司所提供的證據證明的問題,故意不審不認,對愛藍天公司和科力遠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斷章取義、片面認定,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不適當地擴大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濫用等同侵權的適用條件,否認現有技術抗辯,不合理地確定愛藍天公司的侵權責任,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針對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問題,科力遠公司答辯稱,申請再審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申請書中還涉及到很多應在實體審理階段解決的問題,與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規定的情形無關,與立案審查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兩家愛藍天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簽發兩份裁定:指定該案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