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行政案點評會
超過75%維持原行政行為,糾錯率僅為21.5%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新快報記者 黃瓊 實習生 徐麗萍
記者從昨日繼續進行的廣州市行政案點評會上獲悉,今年上半年,廣州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收到復議申請1655件,其中廣州市政府已收案725件,同比增長近2倍,已遠超去年全年收案數。然而不能忽視的是,去年廣州市行政復議超過75%維持原行政行為,遠高于全國58%和全省69%的平均數。而糾錯率僅為21.5%,同比下降,更低于全國30%的平均水平。
行政復議中逾五成涉公安
2010年,廣州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收到復議申請2504件,其中,被申請人是縣級政府部門的有1756件,占70%。具體到各部門,涉及公安的復議案居首,占53%,其次為勞動保障和環保,三者共占總數的74%。在行政案件方面,2010年廣州兩級法院共收行政及國賠案2922件。從審結情況來看,位列第一的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達到441件,占全部結案數的15.4%,緊隨其后的是判決維持達362件。
法院:公安“瑕疵”有待提高
記者了解到,2010年受理涉及公安系統行政訟訴案件164件(含勞動教養13件),其中判決公安機關敗訴僅為7件。據透露,雖然判決公安機關敗訴的比率僅為4%左右,但在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很多案件中,被訴行政行為多少存在瑕疵。協調和解后原告撤訴的案件中被訴行政行為基本都存在問題。因此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執法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法院指出,公安機關要轉換執法觀念,不能過分強調執法嚴厲性而忽視公民合法權利。如查禁賭博違法行為,對那些少量金錢輸贏純屬群眾自娛自樂,不是在某地點長期存在的娛樂活動,課以行政拘留就容易引發警民矛盾。
同時,公安執法人員在執法程序和證據收集上仍需加強,要注重執法技巧。如某區交警大隊在查扣違章車輛時,對載有乘客的違章車輛仍采取圍追堵截的簡單執法手段,造成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另外,要正確使用法律法規,注重執法綜合效果。例如對交通違章的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種類,但實踐中發現有時存在不顧具體情節而作出頂格罰款的處罰,難免出現處罰過重的情形,應予糾正。
訪談
“大量問題通過信訪解決并不好”
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建議降低行政復議門檻
新快報訊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介紹,目前對行政糾紛有三套解決制度,一為行政訴訟即“民告官”,二為行政復議,這是政府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監督制度,但從目前來看,目的還遠未達到;三為信訪制度,從目前來看效率較高,“領導一出馬,問題總能解決。”
吳明場表示,本來老百姓有爭議,應通過行政復議等途徑來解決,但現在大量工作(問題)通過信訪來解決,不是好的趨勢。由此,他建議降低行政復議的門檻,引入聽證、質證制度,以更加公開透明的審理方式,提高行政復議的公信力。
為何大多人認為該撤的行政復議案撤不了?吳明場坦言,撤案有時非常困難。因為行政復議機關的權威性往往不夠。他指出,今后的改變方向是將各部門的行政復議權集中到政府,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已在做試點。
聲音
“百姓告政府大部分是輸”
廣州市人大代表劉蓮香感慨,老百姓告政府大部分是輸的,贏的很少。其稱,曾了解一案例,小區規劃的綠化用地被開發商改成商業用地,規劃局居然批了,后業委會告規劃局輸了。二審法院實地調查后建議,“你們別告規劃局,告開發商吧。”
案例點評
討論中的規劃是否該公開?
規劃局工作人員稱屬工作秘密不宜公開,引起專家律師“圍攻”
新快報訊昨日上午,在廣州市行政案件點評會上,圍繞琶洲村民狀告市規劃局公開信息二審得以勝訴一案,規劃局有關人員稱“仍在討論中不宜公開”,引發現場專家、律師搶著“圍攻”發言。廣州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長侯建文坦言,信息公開案在該院敗訴率達到了1/3,希望通過該案能規范信息公開。
●案情
要求查本村改造規劃 琶洲村民告贏規劃局
徐先生住廣州市海珠區琶洲朝陽大街左四巷。2010年9月26日,他向廣州市規劃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查詢《廣州市琶洲村改造規劃》。為證明該文件確實存在,徐先生出示了一份該局向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發出的復函,上面提到了這份改造規劃。
廣州市規劃局隨后做出決定,稱根據 《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涉案改造規劃并非法定規劃,而是過程性研究規劃成果,因此不予公開。
徐先生起訴后,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廣州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徐先生作為琶洲村居民,其房屋在改造范圍內,有權知曉有關改造后的補償安置方案和整體規劃。遂判決責令公開。
現場PK
規劃局工作人員:規劃未確定不宜先公開
廣州市規劃局一工作人員發言稱,該案一審時其曾代理,當時主張涉案改造規劃為審議討論中的規劃方案,是工作秘密,不適宜公開。其稱,廣州市有規定,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內部研究、討論中的信息。而琶洲村改造規劃方案至今沒提交市政府,因此認定其是過程性文件,尚未形成最終結論,不適宜公開。
其最后坦言,琶洲村改造規劃從性質上來看,關乎整個城市的發展,將來會主動公開,但因現在還在編制中所以暫時未能公開。
專家律師:討論階段公開更能聽取民意
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文靜指出,涉案改造規劃屬于應主動公開的情形,“一個區的規劃應該屬于重大事項,應予公開。”
廣東省律師協會一律師表示,信息公開分為依申請公開和主動公開兩種形式,分別適用兩種不同原則,后者為公開事項為列舉式,沒有擴大范圍。
但前者依申請公開,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申請都應該公開。至于研究等過程性信息是否公開,她認為即使是討論研究階段,也應該公開。“提前公開,也能充分聽取民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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